被執行人拖欠我方當事人70多萬元的貨款,在接近兩年時間沒有支付。我方當事人無奈之下,委托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并通過一審二審打贏了這場官司。法院最終判決被執行人限期履行七十余萬元的債務。我們在起訴時通過法院也查封了被執行人的機器設備和坯布產品。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進入執行階段之后,不是想方設法盡快履行判決義務,而是歪門邪道想通過他兒子名下的另外一個公司,作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稱這些設備和產品在前幾年就已經賣給了他兒子的公司。我們通過據理力爭,特別是通過當時查封機器設備和商品時執行法官對公司領導做的調查筆錄,公司領導承認被查封的財產就是公司的財產。所以我們通過這一關鍵證據來贏得了在執行階段中所提出的執行異議之訴。我們再次打贏了這個在執行階段的案件。被執行人要付出的就是本息總和,并且加上訴訟費、評估費,拍賣費,執行費等巨額損失,還不如當初早點履行判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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