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山東省昌樂縣人民法院辦理了一起開設賭場的刑事案件,我們辯護的這起案件賭資金共計接近5000萬元,我們辯護的被告人屬于17名被告之一。這起案件的涉毒資金非常大,意味著辯護難度非常大。如果按照開設賭場罪法定的標準,那么可能會判五、六年有期徒刑,要在監獄中度過五、六年的青春時光,這對他人生來講是一個重要的改變和轉折階段。但是經過我們律師不懈的努力,最終我們辯護的被告人獲得了適用緩刑的判決結果,在判決后不久就從看守所出來了,不用到監獄去服刑。
希望這些涉嫌開設賭場的被告人都要以此為戒,此案雖然最終獲得了法律的輕判,但也因此付出了非常高的經濟代價。
希望以后不要再參與賭博行業,端正觀念和態度,從事正當、合法的工作。呼吁大家遠離賭博,是本起案件最終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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