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委托調解作為調解的一種特殊形式,是指人民法院在正式立案受理之前將一定類型的民商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員或行業組織調解,調解成功后申請司法確認,經審查后由人民法院出具相關的民事法律文書,無需再進入復雜的訴訟程序,從而經濟、便捷的解決民商類糾紛,妥善化解矛盾,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甕江法庭通過訴前委托調解的方式委托甕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成功調解了一起建筑施工合同與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朋友關系。2023年1月,原告有自建房一棟需要承建,恰好被告從事建筑施工這一行業。于是,原、被告一起協商,房屋施工工程由被告承建,被告需要認購三個門面,工程款與門面購買款兩兩相抵后,多退少補。雙方簽訂了建設施工承包合同和房產轉讓合同。房屋竣工后,雙方在交付門面時,因工程款、門面價格產生爭議自行協商未果。2024年4月,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訴狀,要求被告履行房產轉讓合同,支付剩余購房款106萬元。
調解過程
法庭審查后,組織雙方進行了訴前調查,明確了雙方主體資格、工程款是否結算、房屋面積價格如何確定等焦點問題。法庭認為案件如進入訴訟后,還可能面臨司法鑒定等程序問題,對于雙方當事人而言,既增加了訴訟成本,又延長了訴訟周期。于是,法庭出具了書面委托函將該案委托給甕江鎮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調解員余偉進等工作人員針對案件情況,草擬調解方案,分析利弊,多番調解、放棄休息時間,終于組織雙方結算了工程款、確定了購房款、明確了分期付款方式,原、被告握手言和,簽署了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簽訂后,雙方當事人向法庭申請了司法確認,在送達司法確認書當日,被告當即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原告支付了300000元購房款。
平江法院調解“楓”景一覽
至此,該案以“訴前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快捷、高效結案,節省了訴訟費,縮短了審理周期,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此種委托調解方式是平江縣人民法院在踐行楓橋經驗過程中的創新之舉,是矛盾多元調處化解工作模式的一種常態化方式,加強了鄉鎮綜治、司法所、法庭聯合化解矛盾糾紛的力度,進一步強化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協同作用。
供稿:甕江法庭
編輯:彭晶晶
初審:方堅強
復審:林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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