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
公司與員工之間常常會存在一些矛盾,如公司未按時發放工資,員工與領導發生糾紛,公司的一些決策損害到員工的利益等,員工為發泄心中的不滿,會在朋友圈、微博、貼吧等社交媒體上吐槽公司的種種行為,那么員工散播公司的負面信息,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嗎?
經典案例
2019年5月13日,甲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勞動合同。
2019年8月15日甲在百度貼吧“A公司怎么樣”的話題下回答:公司肆意壓榨員工,加班沒有任何加班費,拖欠員工工資等,在該回答下的跟帖下有人回復“可怕…我剛剛就是在刷職位,刷到這家公司投了簡歷,還是不去面試了”。
2019年9月21日,A公司向甲發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甲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散播不實信息,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及損失,故解除與甲的勞動關系,并要求甲賠禮道歉及賠償公司損失。
甲認為其并未散播不實消息,A公司屬于違法解除,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支持了甲的請求。甲又將與A公司的仲裁過程更新在帖子下方。A公司認為甲發布的帖子對A公司構成侮辱或誹謗,侵犯了A公司的名譽權,要求甲刪除在百度貼吧中有關A公司的言論并賠償其損失。
法院認為,A公司確實存在甲在帖子中所說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加班等事實,甲雖在網上發表過激言論,但該些言論尚不足以構成對A公司的侮辱或誹謗,A公司據此認為甲侵犯其名譽權依據不足;A公司未舉證其產生的損失,甲無需賠償。
風險提示
侵犯名譽權需要行為人所實施的侮辱、誹謗、披露信息等行為影響到社會公眾的評價時,才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如僅是對事實的描述,或是所述情節與事實基本相符,未超出必要的限度,不足以導致公司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公司名譽權的侵害。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防止員工言論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呢?我們建議:
1、在規章制度中約束員工的言論
不同的公司對于員工言論的自由度和容忍度不同,何種程度的言論屬于散播公司負面消息,每個公司的定性不同。所以公司需要在制度層面去盡量細化地規定,何種言論是違反公司制度的,如發生該種情形則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以此來規范員工言論。如“未經公司批準,利用社會公共媒體或即時通訊工具或其他公共場所傳播與公司、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相關信息或言論的規定,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規章制度可閱讀《》”
2、妥善處理員工關系,積極解決矛盾
員工之所以會在社交媒體發表不利于公司的言論,其原因在于與公司之間存在矛盾,員工將“言論”作為自己表達不滿或者解決矛盾的方式,那么應避免該原因的出現。如本案中,公司應當按時向員工發放工資,員工按照公司的加班制度進行加班的,公司應當發放加班費等,公司只有積極解決自身存在的不足,才能妥善處理與員工的關系。
3、員工發表不當言論時,公司盡早介入
公司在發現員工存在散播公司負面消息的行為時,應立即與員工溝通,協商刪除不利信息,避免不利信息長時間在網絡上被公眾所知悉。如本案中,員工甲在百度貼吧上陸續的更新A公司的情況,從不按時發工資到與甲的勞動仲裁過程,均被甲記錄到網絡上,不利信息長時間在網絡中被社會公眾瀏覽,給A公司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所以,公司應建立與員工的有效溝通渠道提前預防。【勞動法研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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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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