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屋裝飾裝修行為,推動我市城市房屋裝飾裝修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日前,由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牽頭,聯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公安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局,共同起草了《瀘州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瀘州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規范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物業管理條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0號)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安全管理的通知》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是指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后,業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筑活動。
第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按照“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落實安全責任。
第四條 落實住宅裝飾裝修屬地管理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分別由各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監管,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認真履行巡查、勸阻、制止、報告的義務。建立健全中心城區各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裝飾裝修分級管理體系。
第五條 建立裝飾裝修“一碼管理”應用系統,搭建“裝修登記、掃碼巡查、一鍵投訴、聯動處置、多元評估”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安全閉環管理機制,實現裝飾裝修規范化、信息化、智慧化監管。
第二章 ?主要職責
第六條 ?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住建部門:負責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宣傳貫徹有關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負責對裝飾裝修施工企業資質核查,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職情況監督和誠信考核,對施工技術人員的培訓及相關資格證書的頒發;負責對住宅裝飾裝修過程中涉及房屋質量安全進行核查認定。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擅自改變規劃、搭建建筑物或構筑物,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改變住宅外立面、加層、擴建或拆改等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認定。
(三)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裝飾裝修活動中對環境產生污染和危害的行為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罰。
(四)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和改變規劃用途行為依法處理。
(五)公安機關:負責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六)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無營業執照的住宅裝飾裝修企業、個體經營者按相關規定進行查處,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區域內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開工申報登記工作,配合協調處理屬地內有關住宅裝飾裝修的糾紛和信訪問題,及時發現并向有關部門舉報違法違規住宅裝飾裝修行為。
第三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裝飾裝修企業應當取得住建部門核發的裝飾裝修資質證書,個體經營者應當持有相關的《營業執照》。
在本市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企業(包括裝飾裝修施工隊伍、個體人員等)(以下簡稱裝修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備相應資質等級(資格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資格證書)范圍內開展業務。
凡在本市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裝修企業,應當持營業執照及專業人員等相關資料在“裝修碼”系統中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
第九條 裝修人依法享有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裝修人指定裝飾裝修企業和強行推銷裝飾裝修材料。鼓勵裝修人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誠信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接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第十條 裝修人與裝修單位可以采用《瀘州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合同》等示范文本,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一條 在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規范,采取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保證作業人員和相鄰居民的安全及維護環境秩序和衛生整潔;
(二)12時至14時、20時至次日8時之間不得進行產生噪聲、振動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的位置、方式、時間進行堆放和分類清運;
(四)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提供隱蔽工程施工竣工圖和資料;
(五)符合裝飾裝修技術規范和標準,提倡采用綠色環保、防火阻燃材料;
(六)其他裝飾裝修應遵守的行為。
裝修人自行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負責水、電、暖、燃氣等施工的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技能崗位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在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意見,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二)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三)擴大承重墻上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
(四)擅自在地坪表面下開挖地下使用空間;
(五)圈占、占用、堵塞、封閉消防前室、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公共區域,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遮擋、埋壓室內消火栓、消防噴頭、火災自動報警等消防設施;
(六)損壞和拆除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七)其他影響建筑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建筑主體,是指建筑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梁、柱、支撐、墻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墻體、立桿、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梁、屋架、懸索等。
第十三條 在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中,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二)改變住宅外立面,在外墻上開門、窗;
(三)拆改燃氣管道和設施。
本規定所列第(一)(二)項行為,應當經自然資源部門批準;第(三)項行為,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一)經鑒定屬危險住宅的;
(二)房屋嚴重損壞或者未經修繕加固處理的;
(三)已列入征收和拆除范圍內的;
(四)其他依法不得進行裝飾裝修的房子。
第十五條 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陽臺等防水層的,應當按照防水標準制訂施工方案,并通過閉水試驗。
第十六條 安裝防護窗(網)、遮陽(雨)棚必須符合市容管理相關規定,要保持規格、色調統一,防護窗(網)必須預留逃生窗口。物業管理區域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者采取居民自治方式,制定嚴于市容管理規定的防護窗(網)的設置標準。
不符合上述標準要求的,逐步實施改造。
第十七條 裝修人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或者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涉及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內容的,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承擔。
第十八條 從事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按照《住宅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GB50327-2015)進行,不得妨礙或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 開工申報與監督
第十九條 裝修人在住宅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進行申報。有物業管理的,向所在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申報登記;無物業管理的,向轄區社區居委會申報登記。對符合條件的,辦理登記,并簽訂《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開工申報應當提交并在“裝修碼”系統中錄入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證明其合法權益的有效憑證);
(二)申請人身份證件;
(三)裝飾裝修方案;
(四)變動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的,需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的設計和施工方案;
(五)涉及本辦法第十三條行為的,須提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涉及本辦法第十五條行為的需提交施工方案;
(六)委托裝飾裝修企業施工的,需提供該企業相關資質證書;
(七)自行裝修的,提供施工的人員應具有相關部門核發的技能崗位證書或從業資格證書。
裝修人裝飾裝修共有房屋或房屋共有部分的,應當取得房屋共有人或房屋共有部分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一條 《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住宅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
(三)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分類清運與處置;
(五)房屋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當立即制止;裝修人或裝修單位不予配合的,應當及時報告住建部門。
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裝修人在樓道適當場所公示裝修人姓名、住宅門牌、舉報電話和聯系人,接受群眾對裝飾裝修違法、違規行為的檢舉、控告、投訴。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接到關于裝飾裝修投訴后,應當進行調查處理,7日內答復投訴人;對屬于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轉交其他部門處理,并告知投訴者。
第二十四條 建立裝飾裝修企業(含專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不定期面向社會公示裝飾裝修企業(專業人員)信用信息。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雙方當事人應當嚴格履行合同,裝飾裝修活動中發生糾紛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或有關部門投訴。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登記進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由屬地城市住宅裝飾裝修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移送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裝修人或者裝修單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二十八條 裝修單位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程,不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動用明火作業和進行焊接作業的,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依法移送執法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社區發現裝修人或者裝修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制止,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物業服務企業由屬地城市住宅裝飾裝修監督管理部門按物業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處理;社區由屬地街道辦事處按照社區工作管理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區可按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城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聯 系 人:楊 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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