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下夜班騎車回家
不幸被掉落在馬路中間的電纜線絆倒
幸得路人幫忙撥打120救治
事后男子追查事故原因
卻發現電纜線牽扯到三家公司
協商過程中三家公司相互推諉
賠償責任究竟由誰承擔?
近期,融水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特邀調解員成功化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該案件涉及到個人與多家公司,調解耗時長,調解難度大,特邀調解員通過梳理矛盾動線,直擊糾紛焦點,堅持法理情理相結合,經過幾度引導雙方協商調解方案,最終成功化解當事人雙方矛盾。
(圖源網絡 侵刪)
【案件回顧】:劉某下夜班騎電動車回家途中,因視線不佳,被掉落在馬路中間的電纜線絆倒,造成人員重傷、車輛損壞的事故。幸好路人幫忙撥打120,劉某得到及時救治。傷情趨于穩定后,劉某就想起了那根“惹禍”的電纜線。
經過調查,涉案電纜線“身世復雜”,事故責任劃分難題隨之而來。在這起案件中,掉落在馬路中間的電纜線為甲公司,但在這條道路上乙公司、丙公司的所屬其他電纜線,平時借道甲公司電線桿搭載使用。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三方對于電線桿的共用,僅僅是口頭約定,并未簽訂書面協議。事發后,因涉案電線桿與電纜線使用的權責不明晰,故三方對該案賠償責任劃分的比例說法不一。
乙公司、丙公司面對飛來的“橫禍”表示不理解,認為涉案電線桿與電纜線均為甲公司所屬,自家公司的電纜線并未掉落,也未造成交通事故,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此次事故應由甲公司承擔所有責任 。
甲公司則表示,三家公司共同使用電線桿,具有共同維護管理的責任與共同監督的義務,責任均不可推脫。
【案件調解】:在調解員的釋法說理下,乙公司、丙公司了解到因三家共同使用電線桿,具有共同維護管理的責任與共同監督的義務,發生事故后,三家公司均有責任,不可推脫。經過溝通協商,在第二次調解中,乙公司、丙公司提出由甲公司承擔主要責任,負責70%的責任賠償,其他兩家公司各承擔次要責任,負責15%的責任賠償;甲公司則認為賠償責任劃分過重,應下調自身賠償比例,增加其他兩家公司賠償份額。
在調解中,調解員結合案件事實認為甲公司作為涉案電線桿的建設者,且涉案電纜線也屬于甲公司,同時,因其未及時發現掉落的電纜線并采取到位的檢修措施,造成擴大安全隱患的不良后果,因而在此次事故中責任更大,應主動承擔責任;乙公司、丙公司作為涉案電線桿共同使用方,同樣具有監督管理責任,需定期排查涉案電線桿與電纜線使用異常情況,發現電纜線掉落后,應及時督促移動公司進行維修,但實際上兩家公司并未履行此責任,因而也需承擔事故責任。考慮到該案起因為對外路段電纜線使用的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三家公司共同使用涉案電線桿,應負有維護安全的共同責任,第二次方案所占比例分配差異確實過大,經過第三次協商,最終達成如下協議:甲公司承擔40%責任,乙、丙公司各承擔30%責任。
協議達成后,既能幫助劉某順利拿到13萬余元賠償款,搶占治療黃金期,又能使企業節約訴訟成本與時間成本,有效維護企業形象,保障三家公司今后能夠繼續友好合作。
融水法院自設立調解室以來,共聘任3名退休法官擔任特邀調解員,結合退休法官過硬的法律專業素養與豐富的訴前調解經驗,發揮特邀調解員“專業+敬業”優勢,聚焦矛盾糾紛核心問題,把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成功找到案件中法律、法理與人情的平衡點,從而高效促成糾紛化解多元解紛與訴源治理工作開展如虎添翼,眾多矛盾糾紛在訴前階段能夠實現順利化解。
融水法院堅持依法辦好暖民心的“小案”,做實順民意的“實事”,讓人民群眾在調解中真實受益,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作者 :覃中悟
編輯:何水仙
校對:管建融
審核:賈貞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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