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丨關不羽
“工資卡轉賬限額被降到500元”近日登上了微博熱搜。
這其實不算什么新聞。今年5月末,界面新聞就曾有過報道,某地的蘇先生稱在沒有得到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工資卡每日轉賬限額被下調到500元。
蘇先生打電話給網點,工作人員解釋說,這是支行的行為,是為了保證卡內的資金安全和反詐騙。如果想要恢復額度只能到營業網點去辦理。
分不清詐騙和正常支付,銀行成了給顧客帶來不便的“弱智”,當時就引發了爭議。
可是,即便存在大量爭議,各地銀行依然我行我素。7月以來,浙江、山東、山西、河北、遼寧、貴州等地多家銀行發布公告稱,調降部分客戶的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額。如今,終于鬧上了熱搜。
01
一位從事反詐騙工作人士對媒體表示,銀行降低轉賬、ATM取現額度本意是為了防范電信詐騙等交易風險,由于各家銀行風控尺度和理解不同,容易“誤傷”普通用戶,給大家用卡帶來不便。
這僅僅是“誤傷”、“帶來不便”嗎?非也,銀行未經顧客同意、擅自限制顧客取款的行為,可是違反了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顧客的取款自由,是受法律保護的。不管銀行的“初衷”如何,都不可以擅自限制顧客的取款自由。而這還不是最離譜的做法。
6月中旬,吉林銀行發布了一項新規定,對客戶取款限制作出了明確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單筆取款超過2萬元的客戶需要向當地派出所報備。取自己的錢,還要跑趟派出所,簡直是離譜。
這么過分的規定,這樣漠視法律賦予顧客的權利,一句“初衷是好的”顯然有欠說服力。
銀行這樣無厘頭地為難顧客,也有自己的無奈。問題出在了銀行,根子卻在不合理的反詐考核壓力。
近年來,反詐的壓力層層加碼,銀行承受著各種KPI考核、追責的壓力。可是,銀行歸根結底只是商業機構,是為顧客提供服務的,不是管制顧客的。在外部壓力之下,銀行只能選擇把麻煩留給客戶的擅自設限。有些是銀行自定的“土規定”,有些卻是來自有關部門的干涉。
一位國有行分行人士對媒體表示,實際工作中確實有“一刀切”的情況存在,有些是當地監測到近期網絡洗錢和詐騙高發,銀行網點為了配合屬地反詐部門不得已采取的行動。
這個“不得已”確實道出了銀行的無奈。銀行再強勢,在有關部門面前也就是個“菜雞”。“取款自由”“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就這樣被輕易突破了。
只要“初衷”良好,顧客的“權利”就可以輕易被“權力”突破嗎?這是關乎法治的大問題,需要司法專業人士的解答。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權力”和“權利”的沖突,是有明顯副作用的。權力方便了,權利就不便了。
02
有專業人士提出,“客戶應該配合銀行做好盡職調查,理解銀行采取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銀行也要統籌風險防控與金融服務,保護客戶資金安全的同時,滿足客戶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資金結算需求”。
這種貌似平和中正的“完美廢話”,真是令人哭笑不得。老百姓取點錢罷了,居然要面對“盡職調查”的超規格待遇,只有誠惶誠恐的份兒。想不配合又能如何呢?想怎么調查就怎么調查,要辦啥手續就辦啥手續,予取予求。
要銀行“統籌風險防控與金融服務”,更是紙上談兵,因為根本做不到。像2023年一季度,小額批量支付系統就處理了11.02億筆業務,?日均處理業務量達到了1224.66萬筆。?如此龐大的業務量,要求銀行按照“盡職調查”的高標準搞風險防控,顯然是行不通的。
技術上行不通,但KPI不能不完成。那么,用“一刀切”的方式把麻煩留給顧客,就是不可避免的。
反詐這道題,沒有“天下無賊”的最優解,那就只好轉換解題思路。抓不住詐騙犯,但是抓得住顧客啊。所以,不管監控系統有沒有漏洞,標準是不是合理、流程是不是透明,不管三七二十一,反正就是壓力層層加碼,最后一股腦兒傳遞給顧客,就算“盡職”了。
“權力”輕易壓到了“權利”,只會好心辦錯事。初衷是保護顧客,結果卻是把顧客管制了。嚴監控的對象本該是罪犯,卻成了大面積監控顧客。以這種本末倒置、角色互換的方式實現“安全”,未免過于諷刺。
連基本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安全還有多大價值。而且,限制取款的極端做法不只是帶來不便,還會造成金融系統、宏觀經濟的潛在風險。
任何的法定權利都有相應的社會功能,不是白給的福利。“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不僅是銀行儲戶的方便,更是金融系統信用的基礎和金融運轉效率的保障。無論“初衷”如何,大范圍限制取款自由,都會造成金融系統脆弱的負面印象。
因取款不便導致的支付延遲、消費受限,會對造成經濟循環的傷害。這些潛在風險一開始或許不顯著,但是隨著限制取款的影響擴大、時間延長,會越來越不可控。
03
為了反詐限制取款,不僅是安全性和便利性之間的平衡,更是權力和權利之間的優先級問題。即便行使“權力”的初衷再好,也不能損害法律賦予的權利。這是法治社會的常識和底線。
反詐的壓力的確很大,有關部門急于取得成績,心情可以理解。但是無論壓力再大,措施也要合法合理,技術要可行,程序要合法。任何解決方案,都要以尊重法治、尊重合法權利為前提。何況限制取款的做法是治標不治本,既抓不住騙子,也打不掉詐騙的渠道。
反詐是一項長期工作,脫離實際的急于求成并不可取。限制取款的問題出現在銀行,解決的方法是要從源頭減負。
反詐的目標要合理設置。預防犯罪并不等于消滅犯罪,“天下無賊”從來都不現實。制定過高的目標,非但不能取得好的效果,反而會讓個人權利和企業經營自主權變得更為脆弱。因此,反詐工作也需要循序漸進、固本培元。
總之,“為了你好”的初衷不是權力越界的理由。公共事務要少談“初衷”,多關注“權利”,還要注重結果。
歸根結底,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同情可以無限,社會資源不是無限的。公共部門的責任不能無限放大,權力不能沒有邊界。反詐是為了保護弱者,但也不能把銀行系統搞成了“弱智”。
有關部門盡責預防,銀行盡責提醒,少數人還要貪圖小利、輕信謠傳做出錯誤的選擇,那就要承擔相應的風險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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