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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設置的目的在于員工因病需要休息,但是有時員工向公司請病假時,提供偽造的、虛假的病假材料來泡病假,或者是病假材料是真實的,但病假期間其能正常活動與病假事實相矛盾,那么公司以員工虛假病假騙取休假曠工為由,將其解除的,合法嗎?
經典案例
2018年2月1日,甲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
2019年2月25日,甲通過微信告知公司人事經理稱扭傷了,并向其發送了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及腰椎(MR)平掃片。3月6日,甲因腰部不適再次前往醫院,醫生建議甲繼續休息。3月18日,甲復工,中午又稱腳痛向生產經理請病假,去醫院就診后,將醫生建議休息一周的診斷證明書及攝片(骨刺)通過微信發給生產經理。
甲病假期間,公司發現其微信運動單日總計步數為1.69萬步,認為甲“泡病假”。后公司向甲發出開除通知并告知工會,理由之一是“故意以病假為由騙取休假而曠工”。甲認為A公司的解除違法,于是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A公司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甲賠償金11.87萬元。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從甲遞交給A公司的診斷證明書看,病假期間甲因腰痛、右腳痛等就診并休息是事實,并且有醫院對甲進行的腰椎(MR)平掃、攝片(骨刺)等檢查。影響微信運動步數的因素很多,不能以3月18日甲微信步數多就推定其右腳正常,無法得出甲病情虛假的結論。故A公司以此認定甲屬曠工依據不足,對甲的解除也是違法的。
風險提示
員工休病假提供了相應的證明材料后,公司應核實材料的真實性,若病假材料符合相應等級醫院出具的、對應科室醫生診斷的以及相對應的拍片等情況的,員工的病假應是真實的,公司不能因員工在病假期間出現的不足以證明其虛假病假的情況,而判斷員工欺騙公司,從而解除員工,否則公司將支付賠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判斷員工病假的真實性,以避免員工虛假病假或公司違法解除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公司應制定或完善病假制度
公司未制定病假制度的,可制定相應的病假制度,已經制定病假制度的進一步明確是否已規定清晰。如請病假的流程:病假需提前請,突發疾病無法提前系統申請,需當天補填申請;再如要求提供的休病假證明材料:掛號單、檢查/檢驗報告、診斷證明書、病假單。公司有相應的病假制度后,要求員工應嚴格執行和遵守,否則公司可以依照相應的規章制度處罰。
2、審查病假證明材料是否真實
對于員工提交的病假材料,公司可從以下方面審查:病假單核對是否有醫院蓋章(醫院公章、病假專用章等);診斷證明等材料是否有醫生簽名或個人簽章,核對員工疾病是否屬于該醫生的執業范圍;是否為本人生病,非代就醫;材料是否存在偽造、涂改等。若公司對材料存疑無法確認的,公司可派工作人員至相應的醫院調查復核,或要求員工到公司指定的醫院復查,最終以復驗結果為準等。避免公司在無確鑿證據的情況下,隨意地將員工解除。
3、病假期間外出游玩違反誠信可解除
對于員工請病假后,未遵醫囑休息以幫助病情盡快恢復的,而是外出旅游,這明顯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公司以此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是合情合理的。具體可閱讀往期文章《》【勞動法研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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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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