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山西省懷仁市楊某訴稱,2023年1月14日,其與河北某公司簽定《房屋轉讓協議》,約定將位于懷仁市某小區房屋轉讓給楊。
雙方約定,楊支付購房款24萬元后,河北某公司承諾于2023年4月份負責領出該房屋鑰匙交付給楊。但,至今河北公司未能將案涉房屋鑰匙交給楊某,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返還房款。
【原因】
2024年7月2日,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接受河北某公司委托后,了解到河北某公司承包了懷仁市某建筑公司的部分工程,后懷仁建筑公司將部分房地產房屋進行了抵債,河北公司又將抵債房屋轉賣給了楊某。但,至今未能拿到房屋鑰匙,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了解完情況后,陳少勇到懷仁市某建筑公司進行探訪。據,建筑公司負責人介紹,之所以未能按時交付房屋,是因為河北某公司抵債房款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入住仍需按規定向城建等部門繳納部分管理費用共計4.2萬元。故此,房屋鑰匙沒有按時給付。
【調解】
弄清楚了整個案情后,這4.2萬元應由誰承擔是問題的關鍵。按懷仁當地房價,同等位置同等面積房屋價款為30萬元左右。故此,楊某24萬元購房,并不超標。但考慮到本案是以物抵債,完全讓楊某承擔有些困難。于是,又在河北某公司工作。最后,在懷仁市人民法院張春喜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楊某承擔2.2萬元,河北某公司承擔2萬元。遂,懷仁某建筑公司將鑰匙予以交付。
后記
調解在有效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獨特優勢和重要價值。而,作為一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要始終把調解作為處理案件的首要選擇,自覺主動地運用調解方式處理矛盾糾紛。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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