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真沒想到會觸犯刑法,會釀成今天的嚴重后果,我曉得錯了,希望法院判輕點……”被告人宋某聲淚俱下地向法官哭訴道。近日,珙縣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裁定罪的案件,被告人宋某因逃避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14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宋某累計差欠被害人楊某借款本金62萬元及利息。珙縣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調解后作出民事調解書,確認截至2021年4月20日宋某欠楊某借款本金620000元及利息279993元,并明確了還款期限、方式、違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之后,宋某并未按調解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予以履行。楊某于2021年至2024年1月多次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和恢復執行,執行期間先后兩次與宋某達成和解履行協議,但宋某均未按協議履行。強制執行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宋某名下車輛,凍結宋某對案外人張某的債權100萬,在責令宋某交出查封車輛時,宋某謊稱車輛被銀行扣押,拒絕交付,同時,還將法院凍結其對張某債權中的45萬挪作了他用,導致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未能依法執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宋某對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鑒于被告人宋某當庭認罪,且與申請執行人楊某達成還款協議,取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故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宋某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是當事人應盡的法律義務,本案中,被告人宋某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心存僥幸心理,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規避執行,致使裁定書無法執行,損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侵犯了國家的司法程序及司法權威,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因此被判入“刑”,受到法律的制裁。
今年以來,珙縣法院為加大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力度,構建內部“立審執”一盤棋工作格局,強化外部聯動,同心“珙”執亮利劍,開展“‘執’在必得”“夏‘執’攻堅”等專項行動,集中約談被執行人32人,作出司法拘留決定16人,罰款3人。加強與新媒體平臺合作,向特定區域和特定人群推送執行公告,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116人次、預拘留(罰款)12人,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款項840萬元,促成被執行人“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
民之所憂,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下一步,珙縣法院將持續發力,以同心“珙”執執行品牌為抓手,強化措施,聯動發力,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又不履行和解協議、態度惡劣等情形的被執行人予以嚴厲打擊,確保最少程序、最短時間、最大比例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讓“紙上權益”變為“真金白銀”,以法治之力助推誠信建設,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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