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某松、王某海、吳某舉三人在審理一宗案外人提起的執行異議復議案件中,在未通知另一方當事人的情況下,立案后短短幾日就火速作出裁定,該裁判行為涉嫌違法。
此事被媒體曝光后,深圳市中院迅速啟動糾錯機制,在約見了相關當事人之后,數天內就作出撤銷裁定,并將案件發回原一審羅湖區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據悉,2025年6月25日,羅湖區法院已對該案重新開庭審理。
01.案外人為阻擾執行花招頻出
事情的經過是,債權人吳某某在追討一筆3000多萬元的欠款時,追查到債務人孫某某實際控制深圳某公司50%的股權委托張某某代持,遂對該50%的股權進行凍結查封。
在案證據顯示,在其他多個案件中經質證確認的證據證實,張某某代持的股權實際所有人為孫某某。
起初,張某某以被執行人身份提出執行異議。但僅僅一個月后,張某某便撤回了執行異議,從張某某前后行為不難推斷,他實際上承認了為孫某某代持股份這一事實。
緊接著,幾乎在同一時間,案外人郭某又就該借款事項向羅湖區法院起訴孫某某和張某某,稱之前借款給孫某某,張某某為此做了擔保。郭某在起訴的同時申請凍結了前述深圳某公司50%的股權。不難看出,郭某此舉真實用意是企圖通過獲取法院生效判決后,來參與對前述深圳某公司50%股權處置所得的分配,以減少對吳某某的債權清償。
訴訟過程中,郭某偽造了由孫某某作為借款人簽字,張某某作為擔保人簽字的借條,并將一張用途并非為借款的銀行流水復印件,作為借款證據提交給法院,郭某在復印該證據時,故意遮擋注明這筆轉賬的真實用途的備注內容。關注到這一作假細節后,吳某某隨即向審理借款案的法官舉報郭某虛假訴訟,指出該借款事實不成立,銀行流水是篡改過的,并非真正的借款流水。
面對壓力,郭某不得不撤回對孫某某和張某某發起的虛假的借款糾紛訴訟,法院裁定郭某撤訴。
正常情況下,郭某此時就該就此收手,然而,她卻繼續以代持股權未經工商登記,且其與該公司另一股東正在進行股權確認訴訟為由,再次提起執行異議。
但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本案中,法院的證據中有多份張某某在不同案件中承認自己給孫某代持的文件,并且有兩份文件上還與孫某共同簽字確認代持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也并未規定股權非經工商登記不得執行。
據業內人士分析,郭某不斷提異議,其真實目的在于混淆視聽、拖延執行程序,意圖以此阻止涉案股份的正常拍賣,本案的事實已經十分清晰,如果在此情形下不能執行張某某的股份,那就等于給心術不正、企圖轉移財產的負債人開了綠燈,他們就可以通過代持關系來逃避債務,倘若法院支持這種行為,日后必然會引發更多人效仿,這無疑會對法律的權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極大的損害,也會嚴重破壞正常的經濟秩序和司法秩序。
所幸的是,2024年12月27日,羅湖法院作出(2024)粵 0303 執異 247 號裁定書,駁回異議人郭某的異議請求。此后,郭某又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
02.深圳中院支持案外人郭某裁定中止拍賣的問題出在哪?
沒有想到的是,深圳中院將該案由調解轉立案后,法官李某松、王某海、吳某舉三人審理此案時,面對案件存在重大爭議的情況下,未經聽證,甚至未以任何形式將本案的訴訟材料送達、或通知吳某某的情況下,立案后短短幾日火速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作出了(2025)粵 03 執復 431 號執行裁定書,以被執行人所持深圳某公司股權未經確認為由,撤銷了(2024)粵 0303 執異 247 號裁定,中止(2023)粵 0303 執 7908 號案對案外人張某某持有深圳某公司 50%股權的執行。
吳某某不服,遂于2025年4月27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申訴材料,以承辦法官作出的(2025)粵 03 執復 431 號裁定違反法定程序及存在實體錯誤為由,申請撤銷。同時,吳某某也將該離奇案情向多家媒體投訴。
2025年5月7日,媒體以《深圳中院一執行異議案,法官剝奪一方當事人辯論權,悄悄出裁定》為題對案情進行了報道,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報道出來后不久,深圳中院就約見了當事人吳某某,對該院作出的裁定進行了解釋,并表示會秉公處理。而吳某某認為,被投訴裁定書的異議提起人郭某,并不是該案提起異議的適格主體。
2025年5月20日,深圳中院啟動糾錯機制,作出了(2025)粵03執監3號裁定,撤銷了引發爭議和各界關注的(2025)粵 03 執復 431 號執行裁定。
被撤銷的(2025)粵 03 執復 431 號執行裁定問題有哪些,到底錯在哪?這是公眾普遍關心的細節。
據了解,2025年4月7日,案件還在深圳中院,處于訴前調解階段;4月13日,羅湖法院向當事人吳某某送達執行標的評估報告,意味著即將處置標的資產。
就在此關鍵節點,2025年4月15日,深圳中院在沒有進行任何調解工作的情況下,突然將案件由調解轉為正式立案。
僅僅7天之后,2025年4月23日,深圳中院在未通知、訴訟材料未送達吳某某的前提下,迅速作出(2025)粵 03 執復 431 號執行裁定,并于第二天送達吳某某。
整個案件,從立案到出裁定,不到10天,剔除中間的非工作日,時間更短。
經了解,上級法院撤銷下級法院的文書,一般需經過閱卷、組織合議、制作文書、校對、領導審批、用印、送達等流程,本案僅用短短數日便完成上述全部流程,在實踐中是非常少見的。從時間上來看,本案復議程序堪稱現代版深圳速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對于“案情復雜、爭議較大的"的異議和復議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聽證。本案深圳中院擬撤銷羅湖法院的異議裁定,異議人與申請執行人在異議過程中存在重大爭議,而郭某在復議申請中對羅湖法院裁定的法律適用問題也持有異議,明顯屬于應當進行聽證的情形。
從時間進度和幾起關鍵事件來看,深圳中院整個過程更像是為了配合郭某阻止執行拍賣而搶進度,深圳中院龐大復雜的機器,在某個無形的指揮棒下高效精密地運轉。
比如,在整個過程中,為了搶時間,沒進行任何調解就結束了訴前調解程序,火速轉正式立案;轉立案后,為了再次加快速度,甚至顧不上通知對方當事人就火速作出裁定,更不要說舉行聽證。
業內人士表示,一個二審案件,從深圳中院接受材料到作出裁判,通常要走流程長達一年,有的甚至會拖得更久,究其原因,就是深圳作為一線城市,案件數量繁多,而作為二審法院又只有一個深圳中院,法官數量有限,案件拖上一年甚至更久,在深圳中院就成了常態。
綜上可見,就本案中的幾個關鍵節點來看,背后的故事不由得讓人浮想聯翩。有消息稱,曾供職于深圳市羅湖區法院的肖某積極出面為郭某運作關系。
03.異議提起人郭某,在其他案件中多次作為原告起訴又撤訴
某知情人制作了一份郭某多次在深圳福田、羅湖法院訴訟案件的圖表,相關信息顯示,郭某存在多次向法院提起訴訟后又撤回的行為。
2021年8月,郭某通過捏造事實、偽造相關文件的方式,以股東轉讓糾紛為由,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此案未開庭審理,郭某又撤回訴訟,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
2021年10月12日,郭某捏造借款事實,偽造銀行流水,以胡某某夫婦為被告,在邵陽市大祥區法院提起2030萬借貸之訴。后因胡某某提出管轄權異議,案件被移送深圳市羅湖區法院,郭某某自知案件在深圳勝訴無望,于是故意不交訴訟費,2022年3月8日,羅湖區法院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而結案。
2024年2月,郭某偽造借條及借款合同,以借款糾紛為由向羅湖法院提起孫某平向其借款2700余萬元的訴訟,在郭某借款訴訟案審理期間,知情人士與法院承辦法官聯系,明確指出郭某捏造事實虛假訴訟行為,后郭某自知勝訴無望,主動撤回起訴。
事實上,郭某在另案中,在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訴訟中,多次主張張某某名下深圳某公司50%的股權歸孫某平所有,但在本案中卻反對執行該股權。雖然郭某如此反復折騰的背后動機不明,但阻撓本案的執行的用意是十分明顯的。
04.郭某曾自曝向某法官送禮,深圳市紀委已經介入
郭某在深圳某公司的報賬記錄顯示,其給深圳某法院領導吃飯、送禮達25次,時間地點金額記錄詳盡,且郭某自稱與深圳某法院副院長及某法官私交甚好,多次炫耀送禮“公關成果” 。
目前,舉報人已就這些線索向深圳市第二巡視組、深圳市紀委舉報,相關事項已被受理。此外,舉報人指出郭某在深圳法院、公安系統人脈廣泛,導致涉及郭某的肆無忌憚的起訴又撤訴,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的事都敢干。
05.重新開庭,吳某某提交多份證據指出郭某與本案無關,不具備起訴資格
2025年6月25日,羅湖區法院對被中院裁定撤銷原中止裁定并發回重審的案件重新開庭進行了審理。
羅湖法院已將張某某和孫某某列為案件當事人并在開庭前曾通知其開庭。據悉,庭審當日,張某某和孫某某既未親自到場,也未委托律師出庭,這一行為,似乎進一步佐證了張某某為孫某某持股份的事實,在眾多證據面前,二人似已無意對此爭議過多辯解和花費心思。
庭審中,吳某某當庭提交多份張某某簽字確認代持股份的文件原件,并指出郭某作為案外人,與本案無關聯,無法證明其利益相關,根本不具備異議資格。
據悉,吳某某借款給孫某某得3000萬元已過去近4年,這期間,他為追討債務心力交瘁,即便查到孫某某名下財產,其合法債權卻因張某某、郭某不斷提起的執行異議,導致法院拍賣進程受阻,執行難以推進。
關于本案,筆者曾多次聯系羅湖區法院張副院長和法官,至今未有回應。
吳某某不禁擔憂的是,在深圳這片土地上,一個合法合規的執行案件,無法再陽光下順利進行,卻被人為設置的重重障礙所阻滯,這在依法治國、大力提倡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社會環境下,值得人們去深思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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