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代理
代理人是本人權利的化身。
-西方法諺
經授權獲得的權利,不得超越原始權限。
-西方法諺
02
介紹
代理制度--讓他人代為實現自己的意思或利益
“諄信明義,崇德報功,垂拱而天下治。”這句話在古代比喻統治者不做什么就使天下太平,多用作稱頌帝王無為而治。天下之大,雖然莫非王土,但是任憑帝王的能力再大,他也無法事事親為而管理到自己的每寸土地、每個子民。所以,帝王就諄信明義,把自己的該做的事情分配給自己的大臣們去做。到了商品經濟發達的今天,這種思想便自然而然地運用到了商業之上,有些人的生意做得很大,自己有些事情無法顧及,這時候就要請一些代理人來幫助自己做事情,大家約定好代理的條件,自然而然地形成了現在相對完備的代理制度。
03
案例解說
某地水果商劉某委托張某開車運輸一批水果到南京,由于劉某與張某長期有生意來往,在以往的生意交往中劉某對張某的辦事能力和人品比較信任,又加上劉某這幾天生意比較忙,所以,劉某擬定了一個價格范圍,委托張某將新鮮水果按時運到指定地點賣給南京的客戶。但是雙方并沒有簽訂代理合同。劉某給予張某運輸費5000元,并且約定抽取賣水果所得利潤的5%給張某作報酬。張某在運輸水果的途中停車吃飯,誰料飯店的酒菜存在衛生問題,導致張某食物中毒,昏迷不醒,張某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等張某完全蘇醒時已是第二天深夜。張某考慮到水果保鮮期較短,如果不及時運輸,會導致水果無法在劉某給定的價格范圍內出售,所以,委托別人降價出售這批水果,最后,從出賣水果價款中提取5000元作為自己的勞務費。但是,劉某卻認為張某在沒有得到自己允許的情況下,低價出售貨物使自己的利益受損,其不但不應該拿到勞務費,還應該做出賠償。雙方因此鬧到法院。
本案涉及的是民法中代理制度。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在代理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進行的,確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行為。代理問題的核心就是代理權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而產生了代理中的三個最基本的問題:
第一,代理人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代理權是代理制度的核心,而代理人被賦予了多大的權力則是雙方可以自由約定的事情。
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代理行為。也就是說,公司派你去為公司做一項業務,你必須是以公司的名義去做,而不能以你個人的名義去做,這也是最后的結果歸于公司的前提條件。
第三,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同上面舉的例子,在你為公司做成了這項業務之后,無論這個業務是賠錢還是賺錢,結果都是由公司來承擔,與個人的關系不大,如果說有點關系的話,那么就是如果這個項目好的話,公司可能會多給你一部分獎勵。
本案中,雖然劉某和張某之間并沒有代理合同存在,但是張某和劉某對代理的事項進行了口頭上的約定,并且雙方在最后發生糾紛時,并沒有對代理本身產生任何的異議。只是對二者之間的授權產生了異議,所以說,張某和劉某之間存在著代理關系。因此本案的焦點集中在張某的代理權限上。
張某慮及水果的保鮮期限較短,將水果快速地出手,是為被代理人劉某的利益考慮,所以并無過失。張某在中途委托運輸公司處理水果,是在緊急情況下做出的為保護被代理人劉某利益的轉委托行為,屬于代理中的復代理。因此,張某在中途委托運輸公司處理水果,并沒有超越代理權。劉某不能以張某越權代理為由請求其賠償損失。
04
相關法條
Valentine's Day
一、代理行為的定義與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這明確了代理行為的基本定義及其法律效力,即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所為的法律行為,其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人的義務與責任
代理人需忠實、勤勉地履行代理職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要求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時,必須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避免因疏忽或懈怠而給被代理人帶來損失。
代理人負有報告義務。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代理事務的處理情況,以便被代理人了解并掌握代理事務的進展和結果。
代理人原則上不得將代理權轉委托給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這確保了代理權的行使符合被代理人的意愿和利益。
三、無權代理與追認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即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這一規定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它保護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避免了因無權代理而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
四、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
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代理權限內,代理人所為的法律行為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均由被代理人承擔。但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05
法理
Valentine's Day
代理真正作為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出現,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在古代,不存在代理的觀念,這與古代社會實行父權制家庭、家父獨攬一切有關,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在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商品交換不發達,商品生產者個人足以應付其必須進行的交易活動。但是,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這種個人包打天下的情況再也不能適應現實,因此,法律上才有了各種例外的規定,由此產生了代理觀念的萌芽。
真正使代理發展成為一種制度,并在商品經濟生活中發揮重要作用的還是在資本主義時期。從17世紀起,民法領域開始出現各種關于代理的學說。1804年《法國民法典》有了關于“委托”的規定。至1900年《德國民法典》,現代意義上的代理制度第一次在立法上被確立。
代理制度不僅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商品生產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推動作用,而且對于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經濟生活起到一種極為重要、不可或缺的特殊作用。事實上,離開遍及整個資本主義社會的普通代理人、經紀人、運輸代理人、廣告代理人、保險代理人等各種專門人才,資本主義的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就有可能立即陷入停頓。可以說,代理制度已成為資本主義現代化商品經濟社會存在和發展的支柱之一。
我國非常重視代理制度的規定。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民事代理制度必將得到進一步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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