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聞坊綜合遼沈晚報、齊魯晚報、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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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記者從濟南市公安局
天橋分局獲悉
一家三口公開在村微信群里互罵
結果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關話題沖上熱搜
一家三口深夜
在446人群互罵1小時
今年4月的一天,22時30分,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桑梓店街道某村居的村民們的手機突然一齊響了起來。不少已經進入夢鄉的村民,被這突如其來而又密集的信息提示音吵醒。
本以為發生了什么大事,但打開微信群,看到的竟是滿屏的污言穢語。
微信群聊天記錄截圖
制造這些污言穢語的,正是該村村民崔某、周某宇和周某凱。令村民們不解的是,他們是一家人。
原來,因為家庭糾紛,三人在村居微信群里展開了罵戰。不少村民出面“止戰”,誰知三人罵紅了眼,就這樣,群里446名村民看著三人互罵,一直持續了1個多小時,三個人罵累了,這才停了下來。
事發后,在民警和村居干部的共同調解下,一家人放下了隔閡,也對在網上互相辱罵之事表達了歉意。
經查證,崔某、周某宇、周某凱對其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的行為供認不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三人已被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一家三口在群里互罵
為什么被行政拘留?
對此,浙江倫和律師事務所的王逸蕓律師解釋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可能產生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責任等諸多法律后果。
王逸蕓介紹,在微信群內辱罵他人的行為,從民事責任來看,根據民法典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若侮辱性言論對他人的名譽權構成了侵犯,有關責任人可能將承擔如清除不良影響、修復受損的名譽、公開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民事責任。
而從行政責任來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從刑事責任來看,如果辱罵行為情節嚴重,可能會涉嫌侮辱罪或誹謗罪。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王逸蕓說。
網絡非法外之地
公民在網絡空間中應當
遵守法律、規則和社會公德
該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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