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農戶”經營模式是一種比較經典的一種農業合作模式,起始于上世紀80年代,這個中模式有效地將“大公司”與“小農戶”聯結起來共同從事農業生產。在引導農民步入市場、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促進資源合理配置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演變發展,這種模式也經歷著不斷的升級迭代。本文就其中的代養模式如何納稅做一下簡要分析。
一、政策解讀
(一)增值稅方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 “公司 + 農戶” 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8 號)明確,現就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在上述經營模式下,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文件中規定的農業產品。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從事相關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 “公司+農戶” 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 號)指出,此類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養殖,但委托農戶飼養并承擔經營管理風險,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號)第九條規定,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相關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受托從事相關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法規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1 年第 48 號]
(三)個人所得稅方面
《個人所得稅法》(第 2 條及第 3 條規定,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 5 項規定,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等。
二、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例
甲養殖公司與農戶乙合作,農戶乙按甲公司設計要求建造豬舍并自籌資金,甲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提供 1000 頭仔豬及配套飼料、藥品疫苗等(產權屬甲公司),農戶乙在甲公司統一安排和指導下飼養,于 2024 年 6 月交回包括淘汰 5 頭、合格商品豬 980 頭,甲公司按養殖效率支付代養費 118,200 元。
增值稅
甲公司:其回收的 980 頭肥豬屬于增值稅的農產品范疇,且符合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免稅條件,銷售免增值稅。
農戶乙: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或個體戶營業執照后,收取的代養費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3 年第 19 號》文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
甲公司:以 “公司+農戶” 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個人所得稅
農戶乙:辦理稅務登記證后,獲得的 118,200 元代養費按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升級案例
從生產效率代養模式迭代為模擬購銷代養模式,畜禽資產產權始終屬于公司,農戶根據結算金額開票。
納稅處理與生產效率代養模式相同,即公司方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免稅優惠,農戶按經營所得享受增值稅優惠和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農戶身份變化案例
A 養殖公司與企業 B(農戶張先生與他人注冊成立)合作,企業 B 按 A 公司設計要求建造豬舍并自籌資金,A 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提供 2000 頭仔豬及配套飼料、藥品疫苗等(產權屬 A 公司),企業 B 在 A 公司統一安排和指導下飼養,于 2024 年 6 月交回包括淘汰 5 頭、合格商品豬 1980 頭,A 公司按養殖效率支付代養費 238,200 元。
增值稅
A 公司:委托企業 B 養殖回收的 1980 頭肥豬,在整個養殖過程中豬的產權屬 A 公司,符合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免稅條件,銷售免增值稅。
企業 B:若合作前未從事養殖業務且年銷售額不超過 500 萬元,可認定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收取的代養費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 2023 年 19 號》文享受按 1% 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
A 公司:委托企業 B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企業 B:取得的代養費可比照 A 公司享受相應稅收優惠,即免企業所得稅。
三、成功應用 “公司 + 農戶” 經營模式的案例
溫氏集團:溫氏集團是國內較早采用 “公司 + 農戶” 模式的企業之一。公司向農戶提供雞苗、飼料、獸藥和技術服務,農戶負責養殖,成品由公司統一回收銷售。這種模式使得溫氏集團迅速發展成為國內畜牧業的巨頭,農戶也通過與公司合作獲得了穩定的收入。
正邦集團:在生豬養殖領域,正邦集團采用 “公司 + 農戶” 模式。公司提供仔豬、飼料、防疫等,農戶按照公司的標準和要求進行養殖,公司負責回收和銷售。通過這種合作,正邦集團實現了規模擴張,農戶也實現了增收。
新希望六和:新希望六和在禽類和生豬養殖方面也廣泛應用 “公司 + 農戶” 模式。公司憑借強大的產業資源和技術優勢,為農戶提供全方位支持,實現了共贏發展。
總結
“公司 + 農戶” 經營模式在涉稅處理上,關鍵在于明確產權歸屬、業務實質和相關政策的適用。只要符合政策規定,公司方通常能享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免稅優惠,農戶或轉變身份后的受托方則根據具體情況享受增值稅優惠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和農戶應充分了解稅收政策,規范財務核算和業務流程,確保合法合規納稅,充分享受稅收優惠,實現互利共贏,促進農業產業的健康發展。
附:委托養殖合同模板
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
乙方(農戶):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養殖畜禽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信息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養殖的畜禽種類及數量:________________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甲方權利和義務:
(1)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并確保其質量。
(2)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的養殖過程進行檢查和指導。
(3)按約定回收乙方養殖的畜禽,并支付養殖費用。
乙方權利和義務:
(1)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標準進行養殖,確保畜禽的健康和品質。
(2)接受甲方的檢查和指導,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3)在養殖期滿后將畜禽交付給甲方。
三、委托養殖具體事項
養殖地點:________________
養殖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養殖標準:按照甲方的養殖技術標準和要求進行。
四、權利和義務變更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可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任何一方需變更合同內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協議。
五、期限、費用及支付方式
養殖期限:詳見本合同第三條第二款。
養殖費用:甲方根據乙方的養殖成果支付費用,具體標準另行約定。
支付方式:甲方在回收畜禽時一次性支付養殖費用給乙方。
六、權利和義務終止
合同期滿或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一方嚴重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
七、保密條款
雙方應對本合同內容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所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八、爭議解決方式
如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
大志
企業財稅顧問,高級會計師,中國注冊稅務師,19年財務管理實戰工作經驗。
曾服務于中國企業500強及互聯網上市公司,擔任上市公司、電商公司、500強制造業、物流等集團公司的財務總監崗位,視野開闊,財務基本功扎實,在企業財稅架構搭建,全面預算、經營分析、業務融合落地實踐,稅務籌劃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戰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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