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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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孫女士(39歲),懷孕三個月時在區婦保院首次建冊孕檢,當日即為孫女士抽血做地貧基因篩查,其血液樣本被送往醫學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報告單載明:懷疑孫女士β輕型地中海貧血,建議其做地貧基因檢查。
20天后,孫女士到市醫院首次產檢,當日為孫女士抽血做地貧基因檢測,血液樣本仍然送往醫學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報告單載明:孫女士β-地中海貧血基因分型(17種突變),基因突變,CD17位點突變基因雜合子,建議檢測結果如出現基因缺失建議咨詢遺傳或臨床專家。之后孫女士繼續在市醫院做門診產檢。
次年初,孫女士到市醫院住院待產,入院次日經剖宮助產生下一男嬰, 5日后出院。出院2個半月后,男嬰因面色蒼黃到市兒童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地中海貧血,建議定期復查血常規,定期輸血。后患兒多次在市兒童醫院治療。
患方認為是市醫院的過失導致孫女士生下患有重型地中海貧血的不健康孩子,起訴要求市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88萬余元。
法院審理
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對該孕婦地貧基因檢測報告均未引起重視,沒有向患方提出合理的醫學建議,導致重型地中海貧血患兒的出生,違反產前檢查規范,存在過失,與出生重度地貧患兒有因果關系。患兒病例屬于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市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市醫院不服,申請再次鑒定。
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意見認為,醫方在為孕婦提供醫療服務過程中,對地貧基因檢測報告存在異常的情況認識不足,未向患方提出合理的醫學建議(建議孕婦的丈夫進行地中海貧血檢查),導致產下重型地中海貧血患兒,醫院工作存在有過失,該過失與地中海貧血患兒的出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患方拿到醫學檢驗所的檢測報告單后,對檢驗報告單上的異常記錄未予重視,未主動到有條件的醫院進一步咨詢,自身也存在問題,患方對重型地中海貧血患兒的出生也有一定責任。患兒病例屬于一級乙等醫療事故,市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傷殘等級為一級。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省醫學會鑒定結果,市醫院的工作存在過失,該過失與患有地中海貧血的患兒的出生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鑒于患方自身也有一定責任,綜合案情實際,判定市醫院承擔患兒損失的60%,判決市醫院賠償患兒各項損失共計40余萬元。
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患方認為醫生看過檢驗報告單后告知患兒母親一切正常,患方并不是醫學專業人士,對于報告單上的異常記載需要醫院專業人員的告知并且建議下一步該采取何種治療措施,患方不應承擔責任。市醫院認為患兒作為原告,訴訟主體不適格,患兒的殘疾原因是先天性殘疾,是遺傳因素造成的,與醫療行為無關。不應當支持殘疾賠償金。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具有知情權,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應盡到告知義務,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向患者具體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這是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盡的一般告知義務。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同時,盡到了法定告知義務并不等同于醫療機構在后續的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的,就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了。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依然需要承擔相應的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檢驗結果報告單明確載明:孫女士β-地中海貧血基因分型(17種突變),基因突變,CD17位點突變基因雜合子,建議檢測結果如出現基因缺失建議咨詢遺傳或臨床專家。但卻未引起醫方重視且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造成了孫女士產下了患有重型地中海貧血的不健康患兒,故此法院判定醫方承擔60%的賠償責任。
另外,關于醫方上訴提出的患兒作為原告,主體不適格的問題。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由此可看出胎兒原則上是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但胎兒自娩出母體擁有自主呼吸和心跳的那一刻,便成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本案中的患兒是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屬于法律規定的賠償權利人,其作為原告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此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了醫方的上訴請求。
醫務人員具有最專業、系統的醫療知識儲備,其在診療活動中的一個小小的失誤就可能成為壓垮一個家庭的導火索。尊重患者的知情權,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既是醫患之間建立信任的重要橋梁,同時也是在糾紛發生時進行自我保護的手段。作為患方,當檢驗報告單上有異常記錄或對診療結果有疑問時,也應主動咨詢相關醫療專家,既能為自身的健康增添一份保障,也能減少醫療糾紛發生的可能。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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