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界定不清晰,調查取證難度大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第一款規定: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該規定明確了性騷擾的定義與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后果。
但是在民法典誕生之前,對性騷擾、高校性騷擾、職場性騷擾以及違背他人意愿缺乏明確清晰的法律定義,也沒有詳盡的列舉式立法。這導致處理高校性騷擾案例時,缺乏統一的判準標準。大多數性騷擾因取證難度大及嚴重性未達到猥褻、強奸等性侵行為的標準,難以達到量刑標準。違法成本一低,施害者便有恃無恐,曝光后受到的更多的只是道德層面的譴責。
- 學術權力濫用
高校教授擁有論文、畢業答辯評審、推薦、資源分配、職業發展等影響學生前途的關鍵節點的主導地位,形成絕對權威,且該權力缺乏有效反監督的機制,權力滋生腐敗的土壤。學術前途、職業發展是學生的軟肋,導致受害者往往選擇忍氣吞聲,又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 校方處理消極
某些高校為了維護聲譽,保護師資資源,在處理性騷擾案時,傾向于和稀泥,大事化小,受害者在舉報時遭受冷處理,維權道路艱難坎坷。而當民憤高漲,輿論導向失去控制時,校方才會丟車保帥。因此客觀上要感謝后互聯網時代迅捷成熟的信息傳播發酵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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