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進口銅精礦含水率申報錯誤導致重量申報不實,漏繳稅款
2023年9月20日當事人委托廈門某報關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銅精礦等一批。原申報商品總毛重:55000公斤,商品總凈重:54920公斤。原申報第1項商品名稱:銅精礦,商品含水率:5.49%,商品干噸重:25.95噸,商品價格:33813美元;第2項商品名稱:銅精礦,商品含水率:6.98%,商品干噸重:25.54噸,商品價格:33483美元。經查驗核實,實際商品總毛重:58360千克,商品總凈重:58280千克。實際第1項商品含水率:7.43%,商品干噸重:26.457噸;第2項商品含水率:5.32%,商品干噸重:28.120噸。當事人上述行為影響國家稅收管理,漏繳稅款人民幣3783.52元。
以上行為有查驗記錄、檢驗報告、報關單及隨附資料、銅精礦購銷合同復印件、查問筆錄、授權委托書、公司情況說明、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復印件、保單復印件、自動進口許可證、分析報告復印件等證據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500元。
案例2 進口銅精礦中發現異常貨物影響海關統計,企業主動報告,海關未作處罰
2022年9月9日,當事人向寧德海關申報進口銅精礦一票,申報商品編號為2603000090,商品名稱為銅精礦,數量為10136.371噸。2022年9月11日,該批銅精礦由水路運輸從坦桑尼亞運抵寧德港三都澳港區后,存放于寧德港三都澳港區8#、9#泊位。2022年9月15日,當事人在拆袋作業中發現有部分貨物異常,表狀與銅精礦不符,并立即向寧德海關作了報告。經寧德海關查驗,共發現有三種不同性狀的異常貨物,共計69.42噸。2022年10月26日,經福州海關技術中心鑒定,異常貨物的銅含量均未達到13%,不符合銅精礦標準,屬于含銅的多金屬礦。經寧德海關歸類,稅號為2603000090,與申報稅號一致。但當事人在向寧德海關申報進口時,未在報關單上將此異常貨物單獨申報。
以上行為有一、報關單證、鑒別報告、鑒定書等海關移交材料;二、查問筆錄、身份證復印件、代理委托書;三、企業營業執照為證。
當事人商品品名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但鑒于該批貨物系云銅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當事人在事前并不知情,貨物到港后自行發現貨物異常并立即向海關報告,且涉案貨物僅占貨物總量0.61%,違法行為輕微;當事人在事后積極配合海關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案例3 公共保稅倉庫未憑海關放行信息就為貨主先行辦理了批銅精礦的放行手續
2016年4月26日,經福州海關批準設立甲公司公共保稅倉庫。2021年4月26日,乙銅業有限公司向寧德海關申報進口銅精礦,監管方式為保稅倉庫貨物,貨物進口后存放于甲公司公共保稅倉庫A6堆位。2021年5月13日,乙銅業有限公司向寧德海關申報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該批銅精礦,2021年5月15日,甲公司公共保稅倉庫未憑海關放行信息就為乙銅業有限公司先行辦理了該批銅精礦的放行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構成違規。
以上行為有1.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和《保稅倉庫注冊登記證書》復印件;2.查問筆錄;3.甲公司提供的報關單編號350320211xxxxxx項下銅精礦進出記錄、報關單等;4.海關企業信用信息管理子系統提取的企業信息為證。
甲公司未憑海關放行信息辦理海關監管貨物出入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的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構成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區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予以警告。
案例4 貨主未經海關同意擅自提取存放于公共保稅倉庫銅精礦科處罰款 (與案例3關聯)
2021年5月15日,乙銅業有限公司在海關未放行的情況下,未經海關同意,擅自提取存放于甲公司保稅倉庫A6堆位的銅精礦一批,經理貨鑒定,該批銅精礦干重98.374干噸,價值人民幣117.327969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規。
以上行為有1.寧德海關駐漳灣辦事處移交的《報關單》、《檢驗報告》、情況說明和保稅倉庫監控視頻等;2.企業提供的《報關單》、《保稅核注清單》、《銅精礦銷售合同》和《臨時重量水分證》等;3.查問筆錄、詢問筆錄;4.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為證。
乙銅業有限公司未經海關同意,擅自提取海關監管貨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3.6萬元整。
案例5 進口銅精礦被鑒定為“經選礦后的尾礦”判定為固體廢物
2020年11月3日,天津某輝投資有限公司以其他進出口免費方式的方式向天津新港海關申報進口銅精礦105900千克,申報稅號2603000090,申報總價CIF21180美元。經天津新港海關查驗,并經天津海關化礦金屬材料檢測中心鑒別,實貨中有493千克經鑒定屬于經選礦后的尾礦,綜合判定屬于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應歸入稅號2517200000(礦渣、浮渣及類似的工業殘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罰款0.3萬元。
案例6 進口銅精礦被鑒定“含銅浸出渣的混合物” 判定為固體廢物 科處罰款人民幣80萬元
2019年10月8日,江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向防城海關申報進口一批“銅精礦”,申報品名銅精礦,重量9954.42噸,貨值9817576.33美元,申報稅號2603000090。11月21日,防城海關按《進口貨物的固體廢物屬性鑒別程序》對該批貨物取樣,送至防城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做固廢屬性鑒別。11月28日防城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出具了編號FC190236號《鑒別報告》,認定“樣品為銅礦與有色金屬礦濕法冶煉產生的含銅浸出渣的混合物,樣品中混雜的含銅浸出渣屬于目前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11月29日,防城海關告對上述鑒別結論及復檢權利對當事人單位代理人作了書面告知。當事人單位于12月13日向防城海關提出了書面復檢申請,依據申請防城海關依據規定將先期提取留存的一份平行樣品郵寄至廣州海關技術中心復驗,廣州海關技術中心的鑒定結論為:“根據GB34330-2017《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的原則,判斷該樣品屬于固體廢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科處罰款人民幣80萬元整。
案例7 進口銅精礦被鑒定為“來源于銅冶煉渣經過處理所得的物料” 固體廢物 罰款人民幣50萬元
2019年06月17日, 當事人委托中國外運某有限公司黃埔分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商品編碼2603000090銅精礦(非黃金部分)130737.30301千克,商品編碼2603000010銅精礦(黃金部分)1.69699千克。經查,申報貨物第1項銅精礦(非黃金部分)實際到貨為來源于銅冶煉渣經過處理所得的物料,屬于我國禁止進口固體廢物,商品編號2620300000,已辦理了退運手續。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罰款人民幣50萬元。
案例8 進口“銅精礦”兩家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不同
2018年5月14日,江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委托廣西某和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向防城海關申報進口一批“銅精礦”,申報商品編號2603000090,重量502.979噸。經海關抽樣送檢,2018年6月19日,防城海關綜合技術服務中心出具《檢測報告》鑒定認為涉案貨物是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江銅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申請對該票貨物進行抽樣復檢,2018年9月11日,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料檢驗鑒定實驗室出具編號20180669ZJ號鑒別報告顯示,貨物含有爐渣成分,同時含有銅锍成分,推斷為銅冶煉渣經過提高品位的富集工藝得到的中間產品,可作為銅冶煉的原料,不屬于固體廢物。防城海關將貨物歸入3824999990項下。 經關稅部門計核,該案案值為479.451萬元,應納稅款為91.357281萬元,漏繳稅款為人民幣29.262273萬元。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一、四項、第十六條之規定,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罰款人民幣29.3萬元。
案例9 進口“銅精礦”被鑒定為“銅渣精礦” 責令退運 罰款人民幣2萬元
2018年10月22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銅精礦970.036噸,申報商品編號26030000.90,申報總價1263045.08美元,申報原產國為贊比亞。2018年11月16日,當事人向海關申報進口銅精礦981.476噸,申報商品編號26030000.90,申報總價1370366.24美元,申報原產國為贊比亞。
經海關現場查驗、取樣,并經上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與原材料檢測技術中心分別檢測/鑒定,上述進口貨物實際均為銅渣精礦。經查明,上述貨物實際商品編號為26203000.00。案發后,上述貨物已于2019年5月2日退運出口。
當事人上述行為已構成進口貨物品名、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違規。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資料,查驗記錄,檢測鑒定報告,退運出口報關單,查問筆錄,詢問筆錄,情況說明,工商登記資料等證據證明。
當事人進口貨物品名、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所列的申報不實,影響海關監管秩序之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案例10 進口“銅精礦”被鑒定為“選銅尾礦”或“銅火法熔煉渣” 罰款30萬元人民幣
2017年2月23日及2017年3月16日,當事人以一般貿易方式向馬尾海關申報進口兩票貨物,申報的商品名稱均為“銅精礦”,申報商品編號均為26030000.90,申報的銅含量均為4.89%,申報數量分別為52990千克、26200千克,申報總價分別為8366.85美元、4137.00美元,貿易國均為贊比亞。2017年2月27日及2017年3月20日,馬尾海關分別對該兩票貨物進行查驗。2017年3月3日和2017年3月20日對上述兩票貨物進行取樣,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材料鑒定實驗室對貨物樣品進行鑒定,經鑒定兩次送鑒定的樣品均為選銅尾礦,屬于我國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017年5月9日,經我關告知,當事人單位同意上述鑒定結論。2017年5月31日,當事人單位向我關申請對涉案貨物進行重新鑒定。2017年8月8日,經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鑒定,兩份送檢樣品均不是銅精礦,實際為銅火法熔煉渣,均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上述兩個鑒定機構對當事人單位進口的兩票貨物做出的鑒定結果一致,實際貨物是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當事人單位對于兩次鑒定結果均無異議。2017年9月30日,當事人單位向我局申請退運上述兩票貨物,2017年11月30日、12月1日,當事人單位分別將上述兩票貨物退運出境。
以 上 行 為 有 進 口 貨 物 報 關 單 及 隨 附 單 證 、 查 驗 記 錄 單 、出口貨物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工業品檢測技術中心再生原料檢驗鑒定實驗室出具的《進口物品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編號20170134ZJ、20170099ZJ)及鑒定結論告知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出具的《進口物品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編號20170063HB 、20170064HB)及鑒定結論告知書、當事人提供海運提單(BIA0103845A)、當事人提供《檢測報告》(編號IMME-2016-0100、IMME-2017-0005)、《礦產價值評估證書》、《允許買賣運輸通告》、《礦產分析證書》、《出口許可證》、《繳稅證明》、CSCARGO公司發票、轉關物流及報關單證、索賠律師函、往來電子郵件、代理協議及情況說明、當事人報告、中福聯發公司報告、情況說明、公司章程、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為證。
當事人進口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30萬元人民幣。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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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海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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