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開始學法律的時候也沒覺得不妥,既然法律這樣規定了,按規定做就可以了。直到有一位女士來律所咨詢的時候我才覺得這樣的規定非常不公平不合理。
這位女士的孩子放假期間與同學打籃球,在搶球的過程中,鎖骨被一同學撞斷,醫藥費花了數萬元。對方的應該也懂法律,除了去醫院看望過一次,再也沒有出現,醫藥費一分都不肯分擔。于是這位女士就來到律所咨詢,雖然我們也很同情她,但這樣的案子我們也不能接。民法典已經這樣規定了,我們接下這個案子也難以為當事人爭取到合理的利益,可能還會增加當事人的分擔。我們也查詢了一些同類型的案例,判對方賠償一半醫藥費,或對方與第三方共同承擔一半醫藥費的也有,但多數的案例還是判受害人全部自擔損失。
看到對方失望離開,我才感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不太公平合理,打球發生肢體接觸,即便雙方都沒有過錯,也不應該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失,既然發生了肢體接觸,損害結果肯定是雙方共同造成,責任應該共同分擔。如果僅是一方自己跌倒受傷,沒有任何肢體接觸,受害人承擔全責還說得過去。
有些法條存在的不合理性,最終的結果可能會給審判的法官也造成傷害,比如這個案子,醫藥費不高,受害人家庭也負擔得起,也就忍了,如果受害人花費的醫藥費特別高,或者家庭比較貧困的,難免不會報復法官,或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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