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公安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是60天,但是天津市寶坻區公安局對20年前向檢察院移送一起聚眾涉惡案卻是在立案后的第108天,嚴重超出期限。
而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對寶坻區公安局這種嚴重違反法定期限的行為不僅未依法盡到監督職責,而且對于受害人是重傷,但對寶坻公安局隱瞞傷情作出的輕傷鑒定睜一眼閉一眼,任憑其的偽證行為。
特別是在受害人不僅有下頜骨正中及左側髁狀突粉碎性骨折和面部的左、中、右三面有9顆牙齒折斷脫落等多處傷情的情況下,寶坻公安局在未查清都是由誰所打,卻把主犯李愛民和組織者楊會杰以“另案處理”為名枉法保護起來,而僅將打人者之一的薛冰峰立案偵查并移送起訴。但薛冰峰卻拒未認罪。
不僅如此,參與打人的五個人李愛民、楊會杰、薛冰峰、李愛偉、張慶彬還聯名要求鑒定張復生的傷情與案發當晚有無因果關系以及具體殘疾等級。可見,如與案發當晚的傷害有因果關系,那么所有打人者均已認可擔責,何況后有多份法醫鑒定均認定有因果關系。
但寶坻檢察院不僅仍將這起致人重傷殘的聚眾案枉法定為是薛冰峰一人故意傷害案向法院移送,而且還在有指認楊會杰是本案組織者七份證據的情況下,仍拒未將本案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而是充當本聚眾致人重傷案主犯和組織者的保護傘,造成了一起長達20年之久的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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