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不起訴人方某某任職杭州**旅游有限公司出境游領隊期間,為謀取不正當收益,在明知海關對旅客進出境管理相關規定的情況下,仍接受貨主李某某(另案處理)委托,共計四次從境外為李某某代購雪茄,并通過旅行團團員分散攜帶的方式逃避海關監管,走私大量應稅雪茄進境。經核定,被不起訴人方某某通過杭州蕭山機場口岸走私雪茄,偷逃應納稅款總計人民幣18萬余元。另查明,被不起訴人方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被不起訴人方某某走私應稅貨物入境偷逃國家稅款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但被不起訴人方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本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方某某不起訴。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雪茄作為個人物品進境征行郵稅,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63號),雪茄稅號03020000稅率為50%,完稅價格為10元/支,即每支雪茄征稅5元。如果價格高于20元/支或低于5元/支,則按實際購買價格乘以50%計征稅額。
2、作為個人物品進境的雪茄,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超過上述限值的,按照貨物辦理征稅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3、雪茄作為貨物進口,依據現行稅則,雪茄稅號:2402100000,征收關稅25%、增值稅13%、消費稅36%,綜合稅率為120.7%,即100元貨值,征稅120.7元。本案領隊方某某系受貨主之托,顯然不是個人自用物品,應按照貨物征稅。
4、本案重要量刑情節有:自首、認罪認罰,鑒于偷逃稅額較低,故檢察院作出“罪輕不訴”。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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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胡青寧
來源:吳國雄走私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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