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張秀峰
什么是“掐卡”行為?
“掐卡”行為,又稱“黑吃黑”,是指供卡人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待上游犯罪資金流入其銀行卡后,供卡人通過直接轉賬、掛失補辦等手段占有卡內資金的行為。
“掐卡”行為涉嫌哪些罪名?
一是事前通謀型,涉嫌詐騙罪。此種類型的行為模式是指供卡人事前與上游犯罪分子存在共謀,事先約定為電信詐騙犯罪提供銀行卡幫助,后在實施轉賬行為中侵吞卡內資金的行為,這種情形屬于共同犯罪內部分贓不均,應當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論處。根據“兩高一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及相關文件規定,供卡人與電信詐騙犯罪分子存在事先共謀,供卡行為只是詐騙團伙的內部分工,應當認定與上游犯罪分子構成共同犯罪。
二是臨時起意型,涉嫌盜竊罪。此種類型的行為模式是指供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向他人出售、出借以自己名義辦理的銀行卡,后通過手機短信等得知其卡內流入資金而臨時產生非法占有目的,通過掛失、補辦等方式非法取得卡內資金。這種情況下,其供卡行為以上游犯罪既遂為分水嶺分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掐卡”行為構成獨立的盜竊罪,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數罪并罰。
三是自始欺騙型,涉嫌詐騙罪。此種類型的行為模式是指供卡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在供卡前即產生了截留侵吞卡內資金的想法,在提供自己的銀行卡后,實時動態關注卡內資金變化,并通過掛失、補辦等方式獲取卡內錢款,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詐騙的對象是上游犯罪分子。
四是歸還轉移型,涉嫌掩隱罪。此種類型的行為模式是指供卡人將銀行卡提供給上游犯罪分子使用,上游犯罪分子使用后按照約定將銀行卡歸還給供卡人,但是在銀行卡歸還給供卡人后仍然有贓款進入卡內,供卡人將卡內資金進行轉移。這種“掐卡”行為應當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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