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張某、趙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及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趙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2023年至2024年期間,在網上聲稱可“一站式辦理加氣證”,并使用電子模板制作、偽造加蓋長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注冊檢驗專用章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及加蓋吉林省某鋼瓶檢驗有限公司檢驗專用章的證件,以每套手續100元的價格通過微信在網上出售,稱使用其制作的該套手續可直接在加氣站加氣,能避免氣罐年檢等安全檢查程序。該案被告人張某系趙某的客戶,其在趙某處以100元的價格購買成套手續后再以300元的價格向外出售。趙某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引發巨大安全隱患,仍為利益向多人銷售偽造的手續,性質較為惡劣,該案件承辦法官朱志成在庭前對其進行了嚴肅的法治安全教育,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并表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非常后悔。
處理結果
該案件經凈月法院審理后,綜合考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等,最終作出判決:被告人趙某犯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犯偽造公司印章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被告人張某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溫馨提示
出租車司機等相關行業人員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使用不符合規范的車用氣瓶存在巨大安全隱患,應到有資質的機構辦理相關證件并按周期進行安全檢查;未取得氣瓶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但為了加氣而使用偽造證件同樣是法律禁止的。安全責任重于泰山,確保生產安全、生命安全,為自己負責也是為他人生命財產負責。
來源:長春凈月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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