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高明的局。
2024年8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刊登的《余某、程某等受賄二審刑事裁定書》【案號:(2024)川14刑終41號】,披露了眉山市某區副區長余某與萬科子公司董事長和項目經理相互勾結,利用砂石開采,豪取2000萬元的案件。
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四川省青神縣人,研究生學歷,眉山市某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
程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遼寧省大連市人,研究生學歷,四川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
張某,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遼寧省莊河市人,本科文化,四川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原項目經理。
2014年至2023年期間,余某利用擔任青神縣某鎮鎮長、青神縣某鎮黨委書記、眉山市某區人民政府副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砂石開采、工程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曾某某、黃某某甲等人所送財物共計2271萬元,其中單獨收受黃某某乙、梁某等人所送現金271萬元;與程某某、張某共同收受曾某某所送財物2000萬元,其中曾某某承諾送出的200萬元尚未兌現。
一個副區長,一個房企董事長,一個房企項目經理,怎樣收受2000萬元?
黃桷樹財經梳理了余某與程某某、張某共同收受曾某某所送財物2000萬元的過程。
2017年,眉山市某區政府與成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協議打造某某村項目,為開發某某村項目,成都某某公司成立了下屬公司四川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因政策調整,某某村項目內設計的一所民辦學校未獲批準,眉山市某區政府需退還成都某某房地產有限公司下屬的四川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土地出讓金及利息、前期投入等資金。同時,按照投資協議,眉山市某區政府負責完成一部分某某村項目紅線外市政基礎配套設施建設工程。但眉山市某區政府財政緊張無力退還四川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資金并完成基礎配套設施建設。
2021年,余某作為眉山市某區政府副區長負責協調處理上述事宜。余某與時任四川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的程某某以及時任四川某某置業有限公司和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項目經理、某某村項目負責人張某商議提出如下解決方案: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提供所取得的部分地塊用于開采砂石并對外銷售,砂石購買商向政府繳納砂石資源費,政府再將收到的砂石資源費用于解決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土地退款和項目紅線外配套基礎設施建設問題。三人經測算,根據此方案需要開采150萬立方砂石,而該150萬立方砂石按照當時市場價格扣除砂石資源費及其他成本后具有4000余萬元利潤空間,三人商議以此機會撈取回扣。
后余某利用其副區長職權推動某區政府批準該方案、協調完成審批手續、聯系砂石購買商并安排他人注冊眉山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便控制該項目,程某某、張某向四川某甲置業有限公司匯報推動該方案獲準。余某先后聯系砂石購買商黃某某甲、黃某某乙、王某某,最終確定由曾某某承接該項目并告知其需要先支付2000萬元好處費,曾某某同意;程某某、張某代表某甲公司向經余某安排由曾某某實際控制的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出具全權處理150萬立方砂石的委托。為保障自身利益,程某某、張某要求砂石購買商進場開采砂石前需先支付二人好處費2000萬元,余某認為還剩余2000余萬元利潤可供自己獲取遂同意。經余某安排,曾某某多次送給張某共計現金1800萬元,程某某分得1100萬元,張某分得700萬元;期間余某向程某某、張某謊稱公司過賬需要稅費200萬元,二人同意,余某指示曾某某扣下該200萬元欲自己獲取,截至案發曾某某尚未向余某支付該200萬元。
案發后,程某某、張某將非法收受的1800萬元退還曾某某,曾某某向監察委員會上繳了135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這個眉山房地產開發項目是萬科的。
《判決書》中載明:上述事實,有調取證據通知書、萬科崇禮新城建設項目投資協議相關資料、某某村二期建設項目砂石處置相關資料、某乙公司萬科綠地平整相關資料……等證據予以證實。
黃桷樹財經推斷得知,此事涉及萬科崇禮新城項目,打造的是萬科眉州文化村,判決書中的余某為眉山市東坡區政府原副區長余鵬,程某某是四川萬科眉州置業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程林棟。
正所謂天網恢恢,疏而不漏。
2023年5月15日,監察委員會對余某立案調查。次日決定對余某采取留置措施并電話聯系眉山市某區政府辦公室人員詢問余某是否在辦公室需要找其了解情況,眉山市某區政府辦公室人員回復稱已將情況告知余某,余某在自己的辦公室等候,后眉山市監察委員會工作人員到余某辦公室將其帶回調查并于當日對其采取留置措施,余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案發后,余某上繳違法所得221萬元。
2023年6月14日,監察委員會對張某立案調查。同日,張某經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后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張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2023年9月8日,監察委員會對程某某立案調查,同月13日,程某某經監察委員會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余某、張某、程某某3人均于2023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仁壽縣看守所。
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認為,余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單獨或伙同他人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程某某、張某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且三被告人受賄數額均特別巨大。余某、程某某、張某經調查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2024年4月23日,四川省仁壽縣人民法院作出【(2023)川1421刑初434號】刑事判決:余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50萬元;程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張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80萬元;追繳余某違法所得271萬元(已追繳221萬元,黃某某乙處50萬元),追繳余某、程某某、張某共同違法所得2000萬元(已追繳1350萬元,曾某某處650萬元),上繳國庫。
余某、程某某、張某均認為量刑過重,提起上訴。
2024年7月3日,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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