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案件律師:走私玉石毛料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2011年3月,被告人余某、謝某與梁某3商議合伙赴M國參加玉石公盤競拍玉石毛料,拍得玉石毛料后運回國內銷售牟利。后余某、梁某3在A玉石協會組織下前往M國以余某的名義競拍得4份玉石毛料(編號分別為8723、8424、8717、11990),余某將上述4份玉石毛料以明顯不足以支付貨物正常報關應繳稅款的包稅價格委托陳某(已判刑)團伙以低報價格的方式報關進口并運輸至境內,謝某使用他人銀行賬戶支付上述玉石貨款及運費。余某、謝某等人在境內接收上述4份玉石毛料并銷售牟利。經海關關稅部門計核,進口本案涉案玉石毛料偷逃應繳稅款共約人民幣114.25萬元。
爭議焦點:走私犯罪什么情況下可以適用緩刑?
走私案件律師張嚴鋒提示:
一、相關條文
1、《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3、《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二、爭議焦點分析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普通貨物、物品進出口監管、征收關稅的制度。案件形式繁多,其中,低價申報進口貨物價格通關是最常見的一種類型。在此類案件中,偷逃應繳稅額的多少直接影響了被告人的量刑。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謝某偷逃應繳稅額在“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區間內,屬于“偷逃應繳稅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由于在走私犯罪中,兩名被告人屬于貨主身份,在該起走私犯罪中屬于從犯,只起到次要作用;兩名被告認罪認罰;謝某自首、余某坦白。最終量刑可減輕處罰。
但是為何謝某適用緩刑,而余某最終沒有被適用緩刑?
原因是:在法院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會考慮被告人是否同時滿足“(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四項條件。余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被強制戒毒二年,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2月22日被C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余某的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認為對余某適用社會矯正存在社會危險性,對所居住社區有影響,故對余某不適用緩刑。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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