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檢察院
“話保密”
漳浦縣人民檢察院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先后于2024年5月1日、9月1日起正式施行,為進一步筑牢國家秘密安全防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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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它和我們每個人都息息相關,您不要覺得它很遙遠,其實它就在我們身邊。任何危害國家秘密安全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保密無小事,言行莫大意,保密工作關乎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關系到每個人的利益,嚴守國家機密,共筑安全防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第二十九條 禁止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第三十一條 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的保密管理,建設保密自監管設施,及時發現并處置安全保密風險隱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
(二)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或者處理國家秘密;
(四)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
(五)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違反信息系統、信息設備保密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寄遞、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或者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將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的;
(九)未按照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統、涉密信息設備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統、非涉密信息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文 案:辦公室
編 輯:林毅榮
責任編輯:羅悄袖
審 核:鄭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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