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網絡打賞而引發的案件。本案原告馮某為抖音平臺用戶,本案被告李某系抖音平臺主播,雙方在抖音平臺相識。自2024年5月至6月期間,馮某在抖音平臺,以購買虛擬貨幣(鉆石)為李某直播時以“打賞”、“打榜”等方式,共消費人民幣2.6萬元。現馮某主張為李某“打賞”的2.6萬元構成不當得利,要求李某返還上述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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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作為平臺主播與平臺用戶馮某之間,形成提供服務與接受服務的網絡服務合同關系。因馮某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理性分辨和控制能力。在抖音平臺中,馮某自愿向李某進行所謂的“打賞”,應視為其在平臺購買服務進行網絡消費的行為,故上述款項并不構成不當得利,馮某的訴請不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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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示:對于未成年人的打賞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定,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于成年人的打賞行為,如果涉及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配偶可以在離婚糾紛中要求多分財產或起訴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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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獲得直播平臺提供的情緒價值,想要對主播進行“打賞”時,首先要考慮自己賺錢的不易及經濟狀況,對打賞行為作出理性判斷后,理性消費,進而避免因沖動或不明智的打賞行為而給自己帶來經濟壓力,避免后悔。
來源:民事審判庭
作者:楊雅婷 趙斌
初審:陳惟男
復審:于滋鈺
終審:燕振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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