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五種:利用境內外雙重身份
1、一般過程及成本
首先,在香港購買房產,使用大陸身份完成所有購房手續。然后,將資金從大陸銀行賬戶轉入香港銀行賬戶。此步驟通常通過在大陸和香港之間的資金轉賬完成。最后,使用香港賬戶支付購房款。
這個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成本包括銀行轉賬手續費、匯率差額、以及可能存在的資金交易稅等。
2、優缺點
優點:這種方式的優點在于可以避開中國大陸的外匯管制,大大降低了資金轉移的難度。對于那些在大陸有大量資金,但又需要在境外進行大額投資或消費的人來說,這無疑是一個非常有吸引力的選擇。
缺點:首先,它需要持有者同時擁有大陸和香港的身份證或居住證,這對于大多數人來說是難以達成的條件。其次,這種方式的操作相對復雜,需要一定的財務知識和操作技能。再次,可能需要支付一些額外的費用,如銀行轉賬手續費和匯率差額。
3、常規法律風險
盡管通過境內外雙身份證實現資金出境的方式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實際操作中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規定轉移境內外匯或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將受到以下處罰: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以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刑事法律風險
個人在利用境內外雙身份證實現資金出境時,應當遵守中國大陸的外匯管理規定,避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引發的法律風險。個人需要注意報告大額資金轉移的規定,以避免被涉嫌洗錢或資本逃逸。具體而言,如果通過這種方式掩飾或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那么可能構成洗錢罪。例如,利用這種方式將在大陸的非法所得資金轉移到香港的銀行賬戶,以此混淆資金的來源和流向。此外,個人應確保資金來源合法合規,避免因資金來源不清而引起相關機構的關注。
5、法律條文引用
《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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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中南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現任盈科深圳第六屆領導班子管委會委員、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實務研究工作委員會主任,同時兼任西北政法大學數字經濟與國家安全研究院院長、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深圳市法學會數字法學研究會理事、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等。多次被評為盈科全國優秀律師、領軍人才、十佳律師、2022年度《對話律師》封面人物等。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過數十起刑事案件的無罪辯護,發表了數篇專業學術論文(部分為核心期刊),出版了國內首本區塊鏈行業的法律實務類專著《區塊鏈法律實務》(中國法律出版社),其經典案例也被編入《辯策》《盈論》《案說合規》等著作。多次受邀《新華社》《民主與法制》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中國經營報、中國產經新聞、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官方媒體均有相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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