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難復雜的承攬合同糾紛案,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承攬人)按約完成了承攬工程,但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定作人)卻遲遲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無奈之下,原告委托李廣成律師向人民法院起訴。
立案后,被告先是提起管轄權異議,被法院依法駁回后上訴至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駁回異議的裁定。隨后,被告又以案涉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提起反訴,要求原告支付工程維修費和環保部門的罰款。
法院將本訴和反訴合并審理,經過李廣成律師代理,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損失共56萬余元,最大限度維護了委托人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現將本案代理詞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承攬合同糾紛案勝訴,充分維護委托人權益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員:
李廣成律師擔任本案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承攬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經認真了解案情,詳細查閱相關材料,參加本案庭審,代理人李廣成律師現根據本案事實并結合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本訴部分
一、案涉工程已驗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1、案涉工程安裝調試完工后,當班班長簽字確認工程設備連續72小時運行狀況為正常。
2、案涉工程經第三方山西XX環境監測有限公司檢測,各項指標結果均為合格,檢測結果達到雙方約定的標準,根據《合同技術文件》1.1.9條之約定,案涉工程視為驗收合格。被告所謂在驗收時發現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說法,毫無依據。
3、案涉工程經試運行、檢測合格后交付業主投入使用,業主接收工程并實際運行已3年之久,期間,并未對工程質量提出任何異議。而且,在工程檢測合格后,被告已按約支付了部分(檢測合格)進度款,這也證明被告認可工程質量是合格的。
二、案涉工程已經第三方檢測為合格,且兩年質保期已滿(從2021年1月26日檢測合格至2023年1月26日),根據《承包合同》第五條之約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合同款。
三、被告未按《承包合同》第五條的約定履行支付款項義務,至今仍拖欠原告工程款項,其行為已構成違約,除應當立即向原告支付上述拖欠款項外,還應當向原告支付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太原合同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山西經濟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
反訴部分
一、XX縣熱力有限公司被環保部門罰款不是原告的原因導致的,相應罰款不應當由原告承擔。
1、XX縣熱力有限公司被罰款是由于該公司為了節省運行成本,不投放或少投放脫硫劑甚至偷排SO2等污染物排放超標導致的,并非因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因為案涉工程在交付運營時已驗收合格,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
2、SO2等污染物排放超標不等同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因為,即使工程質量合格,如果在實際使用和運行過程中,操作不當或不規范也會出現SO2等污染物排放超標的現象。因此,污染物排放超標不能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
3、《承包合同》第九條第4項約定“在保修期內因原先檢測不合格,給業主造成的罰款由乙方承擔,從質保金內扣除”,但本案中,案涉工程已檢測合格,且兩次罰款也并非發生在保修期內,因此,罰款不應當由原告承擔。
綜上,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更不能證明兩次罰款是因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所導致。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罰款的反訴請求,缺乏依據,不能成立。
二、除塵布袋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更換布袋產生的費用不應當由原告承擔。
1、被告未提供任何證據可以證明布袋存在質量問題。
2、2022年7月17日的《分析會會議紀要》不能證明布袋存在質量問題。
根據《分析會會議紀要》內容可知,參會各方在現場抽查時發現布袋存在覆膜脫落等現象,但對于導致上述現象的原因,各方都不清楚,于是,各方一致同意(會議紀要上有各方的簽字為證)由布袋廠家對布袋進行檢測。因此,《分析會會議紀要》不能證明布袋存在質量問題。
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合同糾紛案,太原專業合同糾紛律師
3、根據廠家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檢測結論“檢測表面膜的情況及纖維內部情況分析膜受損脫落因超溫所致”可知,布袋損壞的原因為超溫。
2022年8月2日,布袋廠家就布袋檢測結果函告原告,稱“除塵布袋覆膜脫落是由于其運行過程中受煙氣溫度過高而引起的,我方除塵布袋承受的最高溫為150℃,溫度過高造成除塵布袋的損傷,不屬于我公司產品有質量問題。由于除塵布袋的損傷,是因用戶方的因素造成的,故我公司對此批除塵布袋不負任何責任!”
據此,布袋損壞是由于XX縣熱力有限公司的鍋爐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煙氣溫度過高,超過了《合同技術文件》約定的設計參數(鍋爐排煙溫度為140℃),超出了布袋可以承受的使用溫度范圍,而并非由于布袋存在質量問題。
4、原告提供的十三張鍋爐實際運行工況照片(原件見光盤),充分證明鍋爐的實際運行溫度超過了布袋可以承受的溫度范圍,超過了《合同技術文件》中約定的技術設計參數,該組證據也可以和布袋廠家出具的檢測結果相互印證,足以證明導致布袋損壞的原因是鍋爐溫度過高(超過150 ),而非被告所謂的存在質量問題。
5、根據《承包合同》第九條第3項“……,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修金內按照維修費用雙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之約定,在布袋損壞并非因原告原因導致的情況下,布袋損壞的責任及由此產生的費用與原告無關,不應當由原告承擔。
綜上,布袋不存在質量問題,布袋損壞系鍋爐煙氣溫度過高所導致,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維修費用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被告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駁回。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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