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0月10日),根據“長沙發布”公眾號最新消息,長沙再次放寬了落戶政策。主要有以下五點優化:
一、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擁有了住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合法所有權的,實行“一房一戶”落戶,可以將本人戶口遷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鎮地區。共有(含析產)的住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或辦公用房,不動產權屬證書或經備案的購房合同上的所有產權人均可遷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鎮地區。與遷入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戶口可隨遷。
也就是放寬了共有(含析產)房屋只能協議遷入一人的限制。
二、在我市投資興辦企業、個人創業,已納稅或已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資人、股東等及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城鎮地區。
也就是說:取消原政策“在我市連續繳納12個月的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限制。
三、在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并參加了城鎮社會保險的,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也就是說:取消了“在我市連續繳納12個月個人所得稅或城鎮社會保險”的限制,務工人員就業即落戶。
四、在三縣市(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也就是說:在三縣市(長沙縣、瀏陽市、寧鄉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可以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居住地城鎮地區。
五、未成年人投靠我市城鎮地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為軍人的除外),可以申請將本人戶口遷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城鎮地區。
也就是說:將未成年人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范圍,由原來的長株潭地區擴展到全部地區。
此次政策優化后,可以說外地人在想在長沙安家落戶,已經基本沒有什么門檻了,長沙的幸福指數再次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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