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意對本案不公正審理,記錄下來。”
“周澤律師,你說涪陵法院、檢察院都充當了幫兇的角色,是這個意思嗎?”
“違法撤換了重審合議庭。”
“核實一下,你推測換掉李信梅法官更換成為是我,推測法院打算違法審判本案是這個意思嗎?”
在10月12日上午涪陵區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付廷祥等人涉惡一案中,由于田凌審判長四次打斷辯護人周澤申請法官回避的發言,引發周澤不滿,并怒懟:“我說的是什么意思以錄音錄像為準,不用歸納之后再提示我,你的提示都是對本辯護人的一種威脅。”
10月12日旁聽人員排隊安檢
當天的庭審,是從上午9點35分開始的。不過,庭審從一開始就沖突不斷。
審判長:請劉世華主動到席位上參與訴訟。
劉世華:請審判長給我兩分鐘的時間讓我說一下。
審判長:到你的位置上說。
劉世華:這里沒有我的位置。昨天我老板已經撤除我的所有職務,今天還是將我拘傳至法庭,以后我自己來,能不能不要拘傳我?還有中午能不能保證我的休息時間?
田凌審判長三次警告劉世華,這時,被告人付廷祥、付廷偉情緒激動大喊“枉法審判,請領導重視”。辯護人周澤、王飛舉手請求發言。
審判長三次警告后稱,鑒于付廷祥、付廷偉法庭上擾亂法庭秩序,將他們帶入連線視頻審判室。
辯護人王飛當庭對審判程序表示異議,審判長讓庭后提出。
辯護人周澤追問:對庭審程序有異議為什么要庭后提出?
辯護人王飛舉手要求發言,稱審判長的要求是錯誤的,與法律規定是相違背的,其在宣讀兩高三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條文中途,被田凌審判長打斷,說:“現在是本審判長主持庭審不是你主持。”
王飛:“審判長應當依法主持庭審,你現在是違背法律故意違反法律。”
審判長田凌:“你對合議庭決定不服,可以作為上訴理由,可以申訴控告。王飛律師你聽不聽從指揮?遵不遵守法律?”
王飛:“這是一個程序問題,我當然有權提出異議,要求發言。”
周澤:本辯護人也提出同樣的異議,要求合議庭一并處理。
王飛舉手四次要求發言,審判長田凌說:“視頻審判室連線還沒連好,到時候自然有你發言的時候。”
法警報告視頻已鏈接好,田凌審判長讓周澤老師繼續發言。此時,電視屏幕顯示,視頻審判室的付廷祥高舉右手,接著掙脫法警站起來,隨后被數名法警強制摁倒在地……
坐在被告席的吳海燕(付廷祥妻子)情緒突然失控,抽泣著大喊請求法庭關注視頻審判室發生的情況。
辯護人王飛立即要求審判長休庭,并請允許去現場查看視頻審判室的情況,表示合議庭如果做不到合法公正審理,把庭審變成這個樣子,請合議庭上報上級部門。現在就是缺席審判,在線訴訟的規定也要求需要征求當事人的同意。
田凌審判長說:“這是分庭審理,因為當事人哄鬧法庭,致使庭審無法繼續下去,所以合議庭將其帶入視頻法庭。
辯護人王飛反駁:“這不是分庭審理 ,明顯是缺席審判。付廷祥他們不配合的原因是什么?是人家已經更換了訴訟代理人,你們不允許更換,強行壓制人到庭參與訴訟,是你們的原因導致的。”
田凌審判長宣布休庭十分鐘。
約40分鐘后,一名穿白大褂的女子進入法庭說:“報告審判長,付廷祥的血壓心率正常。”法警接著向審判長匯報,視頻法庭聲音畫面正常。
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要求辯護人周澤就庭前會議報告內容繼續發言。
周澤律師首先就程序問題發表意見,稱其與王飛律師長時間舉手要求發言未被允許,被告人付廷祥、付廷偉舉手要求發言,也未被允許。對辯護人要求發言不準許,審判的說法是辯護人如果有意見可以庭后提出申訴、控告,但根據兩高三部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律師可以當庭提出申請和異議,法庭作出決定后律師還可以保留意見,并由法庭詳細記入筆錄,要示辯護人庭后申訴、控告,而不當庭聽取律師的申請理由和異議意見,是沒有道理的。無視辯護人、被告人舉手,不讓辯護人、被告人發言,違反司法禮儀與法律規定。在刑事訴訟中,程序問題需要先行解決的,一個公正的法庭,法官看到被告人、辯護人舉手,應當立即詢問,看看是不是有什么問題,是不是對庭審程序有異議。如果無視舉手,僅告知庭后申訴控告,不讓辯護人、被告人當庭發言,可能導致重大程序違法,審判無效,畢竟程序是不可逆的。
而且,被告人付廷祥、付廷偉多次被帶出法庭,缺席審判。審判長說是被告人不遵守法庭紀律被帶至視頻審判室。這顯然不符合事實,昨天及今天,付廷祥、付廷偉都是在舉手要求發言都未被允許的情況下發言,被以哄鬧法庭帶到視頻審判室。付廷祥、付廷偉舉手要求發言,要求保障其訴訟權利,是正當訴求,不能隨意帶離法庭,搞缺席審判。
另外,江都公司的訴訟代表人問題。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是代表被告單位及其股東利益的,付廷祥是江都公司100%股權的股東,他最有權利做出誰更能維護江都的權益,由誰來代表江都公司參加訴訟。訴訟代表除了直接代表,還有委托代表。被告單位的法一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和直接責任人,被推定可以直接代表被告單位利益,為直接代表,但被告人單位及其實際控制人對誰能代表被告單位參加訴訟,最有發言權。因此,在直接代表存在特殊情況,不能代表被告單位參加訴訟的情況下,被告單位有權委托其他人,是為委托代表。無論是直接代表或委托代表,作為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代表的都是公司利益,也必須符合被告位利益。因而,公司以直接代表因客觀原因不能出庭的情況下,法庭不能代替公司審查其是否因工作繁忙的客觀原因無法出庭,不接受被告單位更換訴訟代表人。在江都公司將訴訟工代表人由劉世華更換為襲祥棟的情況下,法庭要求被告單位更換掉的劉世華來作為訴訟代表,拒絕接受被告單位更換訴訟工代表人襲祥械,這就出現了一副荒誕的局面。訴訟代表人代表的是司法機關的利益,還是被告單位的利益?法院只認劉世華為被告單位訴訟工代表,不認被告單位江都公司更換后的襲祥棟擔任江都公司訴訟代表人,是想讓劉世華代表誰的利益?因此,法庭對訴代問題的處理是完全錯誤的,侵害被告單位及其實際控制人付廷祥的權利。這是導致庭審沖突的根本原因,希望法庭能夠切實解決該問題。
在回避問題上,辯護人周澤建議涪陵法院、檢察院全體法官以及檢察官集體回避。其中,在談到田凌審判長回避時,理由有二,田凌法官此前已經判決付廷偉犯尋釁滋事罪;去年田凌任該案審判長后,存在大量影響公正審理的行為,10天就宣布開庭,辯護人閱卷尚未完成、不公開審理、莫名休庭15個月,今年召開的庭前會議,會議后不通知合議庭就庭前會議各種事項的決定,也不通知閱卷,且除了調取少量證據外其余大量調證申請均被駁回顯示極不公正。
周澤稱,田凌法官的各種行為,就是無視被告人辯護人的合法申請權益,刻意對本案進行不公正審理。
正是他的這句“刻意不公正審理”,引來審判長田凌對其發言的首次打斷,并特別強調“記錄下來”。
周澤繼續談到,除了田凌法官回避外,涪陵法院在付廷祥案重審中的表現,表明涪陵法院包括院長在內的全部法官,均不適宜審理付廷祥等人案件。
周澤稱,付廷祥案,原本是個正常不過的案件。盡管重慶市公安局和涪陵區公安局組成的6.11專案組在2019年的偵查中存在濫抓無辜的問題,拔高湊數,強行拔高將付廷祥等人打成惡勢力團伙的問題,但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后即進入了正軌。在公安機關以惡勢力團伙犯罪對付廷祥等人移送審查起訴的情況下,涪陵區檢察院嚴格把關,認為不構成惡勢力團伙犯罪,以普通犯罪提起公訴。公安機關未申請復議、復核。涪陵法院一審認定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以非法采礦和虛開發票判了付廷祥7年徒刑,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刑。
被告人付廷祥、林劍及三個被告單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在二審期間提供了新證據,導致案件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涪陵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并責令公訴機關對應該移送而未移送的證據,予以移送。
顯然,付廷祥等人案件進入審查起訴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一度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有效執行了法律,體現了司法的權威與公正。至少,辯護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無人詬病司法的不公。
然而,案件重審開庭后發生的一切,就完全不正常了!
2021年6月25日,涪陵法院申雪為審判長的付廷祥案重審合議庭,要求作為公訴機關在三日內移送作為指控付廷祥等非法開采砂石量重要證據的公安機關扣押的陳紅燕U盤。
但是,公訴機關涪陵檢察院并未按照涪陵法院的要求,在三日內將公安機關扣押的陳紅燕U盤移送申雪為審判長的付廷祥案合議庭。為此,涪陵法院曾于2021年7月16日致函涪陵區檢察院,要求書面回復“未按照移送U盤原因及是否移送前述U盤”。
而在涪陵法院2021年7月16日致函涪陵區檢察院,要求書面回復“未按照移送U盤原因及是否移送前述U盤”之前的7月6日至7月15日,涪陵區公安局已根據2019年對付廷祥等人案件偵查期間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工作中發現”的由頭,對付廷祥等人重新立了多個案件。
之后,涪陵區公安局又把之前調查過的其他案件也重新立案,回爐再造,將公安機關當初未移送審查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移送后檢察院未起訴的人員、檢察機關起訴后法院取保的被告人,以及之前未被調查的很多人員,共計數十人抓捕關押,將付廷祥案直接拔高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后來被關押過的有關證人在接受辯護人調查時證實,公安人員在對他們的審訊過程中告訴他們,說都怪付廷祥,一審判他那么輕,他還不服,還要上訴。
顯然,公安機關對付廷祥等人重新立案重新偵查,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進行追訴,就是對付廷祥等人對原審判決不服上訴致案件被發回重審致公訴機關不能移送U盤,而對付廷祥等人的打擊報復。
就公安機關對付廷祥等人的報復性追訴,檢察機關和法院都充當了幫兇的角色。
因為這句“幫兇的角色”,審判長第二次打斷周澤律師的發言,問到:周澤律師,你說涪陵法院檢察院都充當了幫兇的角色,是這個意思嗎?
周澤回復審判長田凌:是的。
周澤繼續發言,他說付廷祥案變更起訴后,作為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且已經完成庭審程序的案件,無疑應該由之前的重審合議庭繼續審理。然而,涪陵法院卻違法撤換了(田第三次打斷周:違法撤換了。周:違法撤換了。)申雪為審判長的全部合議庭成員,將付廷祥案重審合議庭變更成了以李信梅為審判長,楊長煌、劉姣為成員的合議庭。
申雪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在之前的重審中表現了應有的公正。對涪陵法院撤換申雪為審判長的合議庭,辯護人在去年的辯護工作中曾提出強烈質疑。
就涪陵法院對付廷祥案重審,辯護人雖然對涪陵法院將申雪為審判長的合議庭,變更為以李信梅為審判長的合議庭提出質疑,對李信梅在擔任審判長期間的某些表現也有意見,但對李信梅作為審判長在其主持召開的兩次庭前會議上的表現,比如耐心傾聽,甚至主動詢問被告人被非法取證的情況,辯護人還是認可的。尤其是以李信梅為審判長的合議庭,將開庭地點確定為涪陵法院多次審理付廷祥等人案件的大法庭,讓辯護人對庭審的公正性,寄予了很大希望。
讓人意外的是,以李信梅為審判長的合議庭主持召開了兩次庭前會議,并一度確定了開庭時間的情況下,李信梅審判長卻被莫名其妙地被撤換。
接替李信梅擔任審判長的田凌法官,曾審理過被作為付廷祥、付廷偉等人黑社會性質組織重要犯罪事實的一起之前以付廷偉為被告人另案處理并已作出生效判決的尋釁滋事案件,依法應該回避付廷祥、付廷偉等人被控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付廷偉在去年的庭審中反映,其在該起尋釁滋事案中,曾被以判重刑脅迫認罪。在去年的庭審中,被告人、辯護人都曾要求田凌法官回避,但田凌法官未予自行回避,涪陵法院院長也未決定讓田凌法官回避。
田凌法官接替李信梅擔任審判長,重組合議庭后,未再召開庭前會議,就在通知合議庭變更的同時,不考慮辯護人是否有其他案件開庭,不征求辯護人意見,就通知十天以后開庭,并將原定的開庭地點由228大法庭改為218小法庭,限制旁聽。同時,對應該排除的非法證據不排除,應該通知出庭的證人不通知,應該傳喚到庭的所謂被害人不傳喚。如此種種,導致庭審沖突不斷。
付廷偉在去年的庭審中被抬出法庭 資料圖
付廷祥等人案件,雖然已經由涪陵檢察院再次變更起訴,去掉了對付廷祥等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指控,但檢察機關對付廷祥、付廷偉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指控,仍然包括田凌審判長曾經審理過的付廷偉尋釁滋事案,田凌法官仍然應該回避本案的審理。
在付廷祥等人案件去年的審理中及休庭期間,辯護人向很多部門反映過付廷祥案存在的問題,包括涪陵法院對付廷祥案審理中的問題。但除了檢察機關的變更起訴,情況并無根本變化。連顯而易見應該回避的田凌法官,都不回避,涪陵法院院長也不決定其回避,這意味著,涪陵法院院長并不希望涪陵法院公正審理付廷祥案,不能公正審理案件的涪陵法院,任何法官都應該回避本案的審理。
田凌審判長第四次打斷周澤律師的發言,她說到:“核實一下,你推測換掉李信梅法官更換成為是我,推測法院打算違法審判本案是這個意思嗎?”周澤回復:“我說的是什么意思以錄音錄像為準,不用歸納之后再提示我,你的提示都是對本辯護人的一種威脅。”
周澤律師在發言中特別提到,專案組在對付廷祥等人案件重新偵查期間,還將與付廷祥有關公司的四起行政案件通報重慶高院,要求對涉及付廷祥控制公司的這些行政案件進行復查。結果,在沒有當事人申訴的情況下,付廷祥公司勝訴的有關行政案件,被再審改判駁回訴訟請求。
2021年11月3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以《關于6·11專案中四起行政訴訟案件的核查情況報告》,對重慶市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辦公室發的《關于對6· 11專案中四起行政訴訟案件核查的函》進行匯報,稱對有關法官和涪陵法院及該院有關領導進行了處理。其中,劉蕓法官因為堅持原判決的意見,被認定“堅持自己的錯誤觀點,沒有認識到自己的問題”,被涪陵法院審委會決定追究瑕疵司法行為責任,被停止工作,立案調查;分管副院長蘇波、時任庭長李信梅庭長則被“ 提醒談話”。并且,因為該案件,“ 市高院約談涪陵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小林,責成涪陵區法院黨組對劉蕓承辦的以上2起案件認定為辦案質量瑕疵的意見深刻反思,提出整改意見,并報告市高法院”。對兩起關涉仙女湖攪拌站指標的行政案件(與變更起訴書指控的付廷祥“ 違法占用仙女湖攪拌站指標”違法行為有關),重慶高院雖然認為案件判決結果沒有問題,但仍然決定由涪陵法院對陳彬法官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三分院陳慎友法官也被處理。
從重慶高院的報告中可以看出,重慶高院認為案件錯了,并不在于事實錯誤,而是認為這是涉及到中央督導的案件,政府不能敗訴。由6.11專案組通報的4起行政案件,無論判決結果對與錯,只要是支持了付廷祥一方,判決政府敗訴,最后都對法官作了相應的處罰,還讓涪陵法院整體進行深刻反思,提出整改意見。這無疑是傳達了一個信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涪陵法院對涉及到付廷祥的案件都定調了。
因為涪陵法院此前在涉及付廷祥公司的行政案件審判中判付廷祥公司勝訴,承辦法官劉蕓及陳彬均受到處理;庭長李信梅及時任分管院長蘇波,也因為劉蕓法官承辦的兩個行政案件“影響較大,且均判行政機關敗訴”,而被認定“監督管理失責失職”,被“提醒談話”;涪陵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王小林被重慶高院約談。而前述行政案件涉及的爭議內容,正是付廷祥及其控制的江都公司被追訴的違法犯罪事實。此情況下,涪陵法院從院長到法官無疑都已與付廷祥案形成了利害關系,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判人員“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應當自行回避”的情形,應當自行回避本案的審理。
周澤在其發言還談到,趨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以常人理性而論,涪陵法院從院長到有關法官,都因審理付廷祥公司案件而受到了處理,要讓涪陵法院從院長到普通法官,在對付廷祥等人案件的審理中,做到獨立審判,公正司法,完全是不可能的!
基于上述理由,涪陵法院全部法官都應回避審理本案。
在下午的庭審中,審判長讓周澤接著上午的發言繼續發言,周澤律師稱,自己在上午庭審中的發言被審判長四次打斷,審判長特別強調辯護人某些措辭,并讓書記員記錄,這是針對辯護人欲對辯護人進行不利,庭后審判長與辯護人進行溝通,系提醒。感謝審判長提醒,以下發言將保持克制。
周澤在發言中認為,涪陵區檢察院包括檢察長在內的全體檢察官,與本案的處理都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應當回避本案辦理,調用檢察人員作為公訴人,既不合法,也未能公正處理案件,應一同回避。
當天的庭審,其他多名辯護人就庭前會議報告,也分別進行了發言。
下午4點52分,田凌審判長宣布休庭,并告知訴訟參與人10月14日上午9點30分繼續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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