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生向6歲女童潑開水致其嚴重燙傷,引發廣泛關注。
事件發生在廣東韶關的一所學校。
9月29號上午,女孩的媽媽說,孩子去學校里面接熱水喝的那個地方,拿個杯子去接水,六年級的一個男生過來,說是來幫他把蓋子擰開,拿過去以后就把瓶子里的開水從小孩的頭上,
就是額頭前面,一下子全部澆下去,那水就順著臉,胸口,肚子一直到腿上流下來,導致大面積的燙傷,醫院鑒定是二度燙傷,
臉上可能會留疤,胸口會稍微好一點點,大腿上的疤可能會很大,被燙傷的女孩現在天天晚上做噩夢。
當地教育局和涉事學校的負責人回應稱,此次事件屬于“惡作劇”,并非故意傷害。
然而,這一說法遭到女童家屬的強烈反對,認為這是校園霸凌行為。
根據法律規定,11歲的男生因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刑事辯護律師付建指出,雖然男生不負刑事責任,其監護人仍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用和精神損害賠償。此外,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在管理與救護方面存在疏忽,也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公眾對此事件反應激烈,普遍認為11歲男生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惡意,不應僅僅被視為惡作劇。
惡作劇和故意的區別是什么?不都是主觀上想潑他人熱水?就是故意的啊,六年級不知道開水燙?說得跟他什么都不懂似的,那他咋不往自己身上潑呢?
能讓六歲女童潑回去嗎,大家都是未成年,能公平保護么?
許多人批評教育局和學校的處理方式,認為這不僅忽略了受害者的權益,還可能縱容校園暴力的發生。有網友建議,除了經濟賠償外,還應對男生及其監護人采取更為嚴格的教育措施,以防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同時,這起事件也引發了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有效性的廣泛討論。部分人士質疑現有的法律框架是否真正保護了受害者的利益,呼吁加強對家庭教育和社會監督,以實現更好的平衡。大家一致認為,年齡并不是衡量行為責任的唯一標準,個體的成長和責任感的培養同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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