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筆者寫了一篇12歲女孩遭多人強奸后無人管的文章,這篇文章很快“消失”。
今天,12歲女童小燕的叔叔馬衣思么特意給筆者發微信感謝,其控告該案辦案民警瀆職、亂用職權,甘肅臨夏州人民檢察院已于10月29日正式受理。今天下午,他去檢察院,被告知已成立聯合調查組調查此案。
小燕出生于2009年3月,住甘肅臨夏回族自治州和政縣的山村里,父親患有“小腦萎縮”,情緒暴躁,容易傷人,常年被關在家里,母親在生下她后,未等她足月就離開了這個家。小燕平時由爺爺奶奶照顧,由小叔馬衣思么在青海打工支付撫養費用。5歲時,小燕右手受傷,被截去了4根手指。
2021年7月暑假,12歲的小燕學會了用奶奶的手機登錄社交媒體。在微信上,開始有成年男子叫她出去玩,被她拒了。7月30日那天,當“網友”提議帶她去公園玩,她想到之前跟奶奶去城里,奶奶沒有允許她去公園,出于賭氣,她就答應網友去了。
這天晚上,身在青海的馬衣思么接到母親的電話,說小燕丟了,他當晚趕回臨夏。找了兩天,到8月2日下午4時,在派出所手機定位的幫助下,確認了小燕在離家20多公里的臨夏市中心廣場,他和母親及兩個民警趕到廣場,終于找到正在廣場上徘徊的小燕。
馬衣思么回憶說,見到小燕第一眼,發現她滿臉驚慌失措,甚至有些驚恐,既生氣又著急的馬衣思么就打了侄女兩巴掌。挨打后,小燕一下躲到奶奶的懷里,說她被人強奸了。
據小燕自述,從7月30日下午到8月2日,她被“網友”控制,“強行與我發生了關系,還不是一個人,是三個人,那些人二十七八歲,我想走,他們不讓走,我因為羞恥沒有回家”。
陪同尋找小燕的民警來自臨夏州和政縣,由于小燕控訴的強奸發生在臨夏州臨夏市,案件交給了臨夏市公安局處理。警方讓小燕給三名嫌疑人發信息,他們驅車到達廣場后將三人抓獲。
2021年8月6日,臨夏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書》。據媒體報道,此案在最初辦理時,由于嫌疑人都拒絕承認知道小燕不滿14歲,并且是主動約會網友,因此未予立案。
經申請刑事復議、復核,到2022年農歷新年之后,馬衣思么打電話催問,臨夏市公安局刑警隊的馬隊長告訴他本案予以立案了,“三名男子抓了兩個,另一男子不構成犯罪,罪名不是強奸幼女,是組織未成年人淫亂罪”。
馬衣思么感到納悶,因為《刑法》中并沒有“組織未成年人淫亂罪”,相似的罪名為“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罪”。果然,此案移交至臨夏市檢察院,檢察院決定不予逮捕,公安抓的人也辦理了取保。
馬衣思么說,此事經媒體引爆以后,“2022年5月30晚,不知道是誰安排我侄子拿來60萬現金,讓我媽給我說,不要再鬧了,讓媒體不要報道了,我還是沒要錢,我要的不是錢,是孩子一輩子的名聲,要的是法律的公正公平。”
第二天,三名犯罪嫌疑人被臨夏市公安局重新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強奸犯罪”。
案件辦理期間,還有領導來找馬衣思么,說只要他不追究警察的責任,他們會安排好判決,也就是多判再給點錢,“我說不行,我要的不是錢,要是的是公平正義!必須追究那些警察的責任,那領導起身就走了。”
2023年4月17日下午,臨夏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強奸案,被告人周某某強奸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于2021年7月30日,強奸未成年人。被告人馬某乙對馬某甲、司某某強奸行為提供幫助。被告人周某某于2021年7月31日,強奸未成年人。、
臨夏市人民法院認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周某某的犯罪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強奸罪,應依法嚴懲。
法院最終對被告人馬某甲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對被告人司某某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被告人馬某乙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被告人馬某甲、司某某、馬某乙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90000元,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4500元,共計94500元。
對被告人周某某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判決被告人周某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精神撫慰金30000元,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心理疏導費等1500元,共計31500元。
另外,臨夏州市檢察、公安機關12名履職不到位的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被問責處理,其中給予黨紀政務處分8人(同時組織處理2人)、調離公安系統等組織處理6人。
馬衣思么說,雖說三名男子被判刑,法院也判了12.6萬的賠償金,事情也過去了三年,但侄女的精神狀況一天比一天差,自殘!吃藥!自殺!他帶侄女走訪了很多大夫也無濟于事。
今年七月份,在媒體朋友幫助下,馬衣思么帶著小燕去北京做了全面的精神檢查,確診為重度抑郁,有自殺傾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馬衣思么說,涉事民警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法條中關于瀆職的定義,其瀆職行為已經對一個未成年女孩造成了嚴重精神問題的重大損失,目前僅僅給予其降職或免職處理,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和事件嚴重性的。
“這種行為應當被依法認定為瀆職罪,并給予相應的刑事處罰。” 馬衣思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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