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大家更好的理解資金出入境的法律風險。郭律師團隊整理了覆蓋虛擬貨幣交易、跨境貿易、內保外貸、境外投資等26種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研究。接下來我們將從:一般過程及成本、優缺點、常規法律風險、刑事法律風險四個部分為大家詳細的分析各類資金出入境方式的法律風險:
第 十 九 種:境外證券投資通道
1、一般過程及成本
QDII, QDII2, RQDII 和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都是允許境內投資者將資金投向境外市場的方式。在操作過程中,各種方式的成本主要集中在手續費、管理費以及可能的匯率風險等方面。
QDII是境內金融機構在獲得批準的額度內直接購匯,投資境外項目,其成本主要包括購買境外資產的費用和可能的匯率風險。QDII2則允許合格的境內個人直接投資境外資產,包括金融類投資、實業投資和不動產投資,其成本也主要為投資費用和匯率風險。RQDII是以人民幣為主要投資貨幣,投資境外以人民幣計價的產品,可以避免匯率風險,但也需要支付投資產品的相關費用。
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則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香港基金可以在中國內地市場進行銷售,其成本主要集中在基金購買費、管理費以及可能的匯兌成本。
2、優缺點
優點:QDII, QDII2, RQDII 和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等方式的優點主要在于提供了境內投資者多樣化投資的機會,可以投資更為廣泛的境外資產,拓寬了投資渠道。此外,由于投資市場的多樣性,也可以分散風險,提高收益可能性。
缺點:在于這些方式也存在風險,比如匯率風險(除了RQDII)、海外投資市場的風險、政策風險等。另外,部分方式也有一定的投資門檻和額度限制,可能限制了一部分投資者的參與。
3、常規法律風險
使用QDII、QDII2、RQDII和香港公募基金境內發售等境外證券投資通道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條文,投資者在使用這些通道時需要符合一系列條件和限制。
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需要滿足條件,如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合格投資者應遵守境內證券投資規定,否則可能面臨中國證監會采取的限制交易行為等措施(《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此外,根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規定的托管人可能會被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聯合取消其托管人資格。對于違反本辦法的合格投資者、托管人和證券公司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將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
在境外證券投資過程中,還需遵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規定。未經批準,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準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條)。
4、法律條文引用
1.《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合格投資者所管理的證券賬戶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的交易行為等措施,國家外匯局可以依法采取限制其資金匯出入等措施。
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托管人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將依法聯合做出取消其托管人資格的決定。
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依法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
5.《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條:未經批準,合格投資者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賣、轉讓投資額度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合格投資者投資額度自備案或批準之日起1年未能有效使用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有權收回全部或部分未使用的投資額度。
6.《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可通過具備代客人民幣對外匯衍生品業務(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資格的托管人或境內金融機構(以下簡稱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對合格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實需交易原則。合格投資者的外匯衍生品交易,限于對沖其境內證券投資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外匯衍生品敞口與作為交易基礎的境內證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應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應控制在不超過其上月末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不含專用存款賬戶內人民幣存款類資產,下同)。合格投資者人民幣資產規模由托管人負責核算和監控,確保資產規模真實、準確。合格投資者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可按月調整。合格投資者應根據托管人核算的境內證券投資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情況,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持有的外匯衍生品頭寸進行調整,確保符合實需交易原則。
8.《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本文為郭律師團隊原創文章,禁止轉載
作者簡介
郭志浩律師,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數字經濟法律事務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山西農業大學客座教授、國家首批三級(高級)區塊鏈應用操作員、深圳鏈協法律專委會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會理事、“區塊鏈應用操作員職稱考試”教材編撰人、中國法學會成員、盈科全國優秀律師。曾辦理國內眾多重大敏感類案件,并成功進行數起無罪辯護,為多家知名企業的經營管理難題提供法律解決方案。其經典案例已編入中國法律出版社《辯策》《盈論》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國產經新聞》《民主與法治》《中國經營報》《對話律師》等國家級期刊的采訪,CCTV華夏之聲、新京報、法治日報、深圳特區報、廣州日報、浙江日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財經雜志、時代財經、界面新聞、第一財經、天目新聞、金色財經、財經鏈新、鳳凰新聞、華爾街見聞、中華網、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體均有相關報道。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