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被征收人咨詢我們,和征收方的談話錄音,可以作為證據嗎?手機錄音是可作為呈堂證供,但其能否被法官接納采信,還需符合以下四項標準。
首要的是,提交至法庭的錄音須保持原貌,不得有任何剪輯或拼接,同時制作文字版。
錄音時長應保持原樣,不應為便于法官聽取而擅自截取關鍵部分,不要自以為是地剔除錄音內容。
正確的做法是,你最好將錄音內容整理為文字版,注明具體時間點及對應內容,用以輔助法官理解,但錄音原文件需原封不動,開庭時一并攜帶。
其次,錄音文件先轉錄至光盤,同時原始錄制設備亦需備齊。
你應將錄音轉錄至光盤,不要覺得光盤落后,目前大多數法院還是只接受光盤作為錄音證據載體,同時務必攜帶原始錄制設備,比如手機錄音的就記得攜帶手機。
第三,需確保法官能辨識錄音對話雙方。
提交的錄音中,應能清晰體現對方身份。所以,在錄音時,應稱呼其姓名、職位或慣用稱呼,如果對方未反對并繼續對話,即可視為身份確認。若對方有異議,可申請進行聲紋比對鑒定,以確認錄音中的聲音是否屬于對方。
最后,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否則無效。
你可在辦公室、咖啡廳等公共場合進行錄音取證,但不得采用侵犯他人隱私的方式,如將手機藏匿于他人私人場所進行竊聽錄音,此類行為侵犯隱私,所得錄音證據自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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