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單位得知員工胡某的S擾行為,為履行預防和制止女員工遭遇不法S擾之責,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了與胡某之間勞動合同,得到法庭的支持。
以案釋法476 胡某的行為該遭單位開除嗎?
本案單位得知員工胡某的S擾行為,為履行預防和制止女員工遭遇不法S擾之責,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了與胡某之間勞動合同,得到法庭的支持。
一.案情簡介
胡某對同事王某女有意思,但遭王某拒絕。于是去年5月到7月期間,胡某多次采用深夜向王某發送[曖]昧信息、持續撥打語視音電話,甚至到王某居住的宿舍門口敲門、踢門等行為進行S擾,王某不堪其擾報了警。公司得知情況后,認為胡某違反了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遂將其開除,胡某為此不服,訴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4.5萬元。
法庭審理后認為,證據顯示,胡某發送的信息內容、持續撥打的電話、半夜敲門等S擾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序良俗,且嚴重違反了公司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禁止對婦女實施性S擾的規定。公司為履行預防和制止女員工遭遇不法S擾之責,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胡某之間勞動合同,正當合法,無需支付經濟賠償。
二.案件的警示
近年來,職場性S擾事件經常見諸報端,受到社會關注。性S擾是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它既破壞了社會風氣,又侵害了受害者的人格權,包括名譽權、隱私權和身體權。所以被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
那么怎么認定職場上的性S擾行為呢?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在性方面超出正常人際交往界限,實施違背異性意志冒犯行為的;
2.冒犯行為為故意的;
3.異性的性尊嚴和性利益受到侵害,且造成精神損害的;
4.行為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的。
但在司法實踐中,發現這類案件的取證是有一定難度的,據北京一[法]院的資料,類似這樣的案件中,因沒有足夠證據的占比要達75%。這是因為,這類案件往往在私密環境中發生,留下的人證、物證、書證較少,給舉證造成困難;受害人又是女性為主,考慮到自己的名譽、隱私、職業發展等,很多受害人選擇隱忍、沉默和離職,較少選擇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
對于解決職場性S擾問題,我國在法律和制度層面也做了不少工作。特別是民法典的實施,不但界定了性S擾行為,同時還規定了性S擾實施者的民事責任,規定了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的反性S擾義務。本案單位得知胡某的S擾行為,為履行預防和制止女員工遭遇不法S擾之責,依據公司規章制度解除了與胡某之間勞動合同,得到法庭的支持。
三.相關法律
1.用言語-文字-圖像等方式,對他人實施S擾的視為性S擾;
2.性S擾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2.以B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以刑法論處,判5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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