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公司法》對董監高的職責和權利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劃分,不僅明確了他們在企業管理中的具體職責,還對違反這些職責時所需承擔的賠償責任作出了更加明確和具體的規定。以優化企業治理結構,促進企業的穩健發展。本期,暢森律師將深入分析新《公司法》修訂后,董監高應如何更好地履行其職責,以及在面對潛在的法律風險時,他們需要特別注意哪些問題。
一、董監高的經營責任
(一)維持資本充實:
1.新《公司法》強化了董監高對維持公司資本充實的責任,將責任主體從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擴展至監事;
2.承擔責任的場景在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的基礎上,擴展至違法分配利潤和違法減資;
3.承擔責任的條件細化為知道或應當知道股東存在相關行為但未采取必要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股東存在抽逃出資、違法分工、違法減資,或公司存在不當財務資助(違規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股份,給公司造成損失)等行為,董監高都可能承擔相應的連帶賠償責任。
(二)核查催繳義務: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條新增了董事會催繳義務,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后由董事會負責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如發現股東存在未按期出資的情形,董事會必須代表公司向該股東發出書面催繳書,以催繳其應繳的出資。如果董事會未及時履行催繳義務且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需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點上新法強化了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職責的重要性,強調了以書面形式發出催繳書的必要性。催繳書不僅是催繳出資的正式程序,也是未來可能發生的股東失權程序的前提條件。書面催繳書的發出,從程序上保障了其行為的正當性和合法性,為公司日后維權提供了書面證據。
(三)股東失權制度: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條為董事會配置股東失權制度,即在股東未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且在公司發出書面催繳書后,在規定的寬限期內仍未履行出資義務時,公司有權通過董事會決議向該股東發出失權通知。自通知發出之日起,該股東即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股東失權制度的引入,不僅強化了對股東出資義務的約束,而且通過明確失權程序和后果,提高了公司資本的穩定性和透明度,保護了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對于股東因失權而喪失的股權,公司應依法進行轉讓,或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若六個月內未完成轉讓或注銷,其他股東需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四)忠實勤勉義務:
第一百八十條明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同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
在這里,新《公司法》進一步明確,即使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不擔任董事職務,但只要他們實際上參與執行公司事務,就必須遵守與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相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這一規定擴大了責任主體的范圍,確保了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的個人也受到相應的法律約束,從而保護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五)對第三人責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確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將賠償責任的對象從公司股東擴展到了第三人,壓實了董監高的職務責任。不過,新《公司法》并未明確是連帶責任還是補充責任。但從保護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實踐中可能傾向于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以確保第三人權益得到充分保護。
(六)清算階段責任:
新《公司法》明確公司董事為清算義務人,并將默認清算組成員由股東變更為董事。如董事不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且給公司或債權人造成損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
對于監事會而言,新《公司法》賦予了監事會一項新的權利:監事會可以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交執行職務的報告。與此同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監事會的職權包括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在必要時提出解任建議。
此外,監事會還可以對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提出糾正。依照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如有股東的書面請求,監事會還可以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二、企業經營建議
1.加強內部治理:新《公司法》修訂后的關鍵方向意在幫助公司強化內部治理,企業經營當中可以通過確保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有效運作,明確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實現各負其責,協調運轉,從而提高治理效率。
2.強化風險管理:由前述匯總可以看出,董監高的責任通過具體事項得到壓實,通過明確責任歸屬以及連帶賠償的規定,這種規定能夠倒逼企業加強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特別是在采購、銷售、投資管理等關鍵業務領域,形成相互銜接的內控體系工作機制,從而減少風險發生,從源頭控制問題。
3.透明化決策過程:特別是在涉及重大資本變動和經營決策時,透明化的決策過程不僅能夠增強股東和市場的信心,還能提升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比如說健全重大風險防控機制,保證決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4.定期培訓和評估:公司應定期對董事和監事進行培訓和評估,以確保他們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規和公司政策。從法律層面上提升內部控制、合規管理的有效性,以及提升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以應對不斷變化的市場和法律環境。
【暢森律師告訴你】
新《公司法》修訂不僅是對公司法律體系的完善,更是對企業治理模式和經營方式的一次深刻調整。新法規定下,董監高責任的明確化對企業內部治理結構產生了重要影響。通過建立健全的風險防控機制,促進企業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優化,制定詳細策略,從而更好地防范法律風險,提升治理水平,在市場競爭中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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