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忠和蔣瓊穎兩位教授談華人涉刑與美國信托法框架下的家族信托以及債務隔離近年來,?隨著高凈值人群的增長和對家族信托認可度的提升,?家族信托業務在中國激增。??本文我們邀請到了法律專家劉忠教授(斯坦福大學博士后研究員、教授,原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和蔣瓊穎教授(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創始合伙人,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學院兼職教授,《法制日報》社律師專家庫成員),以多個視角,淺析華人涉刑與美國信托法框架下的家族信托和債務隔離。
眾所周知,中國恒大集團負債2.8萬億元、許家印個人負債50億元被列入被執行人,同時許家印被拘捕的消息傳遍網絡,這個新聞刷新了普通公眾對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巨額債務的新認知。
另外,據鳳凰網報道,許家印在申報恒大財產破產前,已經在美國設立了一個金額高達23億美元的單一家庭信托基金,信托受益人是他的子女,這也被稱為是許家印給他子女的“富二代保護計劃”。許家印設立家族信托的目的應該是非常明確的,就是在其遭遇債務風險時保全家族的財富。那么在目前許家印面臨刑事與民事雙重責任追索的情況下,許家印設立的家族信托能否隔離其債務,這是我們法律專業人士關注和需要探討的問題。
因許家印的家族信托是在美國設立,故其家族信托是否具有債務風險的隔離功能,以及能否對抗債權人的追索,應當符合信托設立地美國的法律規定。又因在國內設立家族信托的高凈值人士更加關注家族信托的債務隔離功能。故而,劉忠教授和蔣瓊穎教授將分別討論在美國信托法的框架中家族信托的債務隔離問題。
劉忠教授說:美國信托法框架中的家族信托具有顯著的債務隔離功能,這主要得益于《統一信托法典》的規定。?
家族信托的債務隔離原理
根據美國《統一信托法典》,設立家族信托后,財產的法律權利從委托人名下轉移至受托人名下,這意味著信托財產成為獨立的財產,不再屬于委托人,因此委托人的債務無需以信托財產來償還?。這種獨立性確保了信托財產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財產相隔離,債權人無權對債務人的信托財產進行追索?。
家族信托的設立條件和程序
在美國,設立家族信托通常需要以下步驟:
?財產轉移?:將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
?信托文件?:制定詳細的信托文件,明確信托的目的、受益人、管理方式等。
?法律認可?:確保信托文件符合當地法律要求,并由法院或相關機構認可。
家族信托在債務隔離方面的法律保障
在美國,家族信托的債務隔離功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統一信托法典》,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法律認可的,委托人的債務不會影響信托財產?。此外,法院在處理涉及家族信托的債務問題時,通常會尊重信托的獨立性,保護信托財產不受債權人追索?。
家族信托在財富傳承中的作用
家族信托不僅在債務隔離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還在財富傳承中發揮了關鍵作用。通過合理的信托設計,可以確保財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進行分配和管理,避免因家庭成員間的糾紛而導致財富流失?。此外,家族信托還可以通過合理的稅務規劃,減少遺產稅等稅務負擔,進一步保障財富的長期穩定傳承?。
蔣瓊穎教授說:
1、家族信托為什么具有債務隔離功能?
根據《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信托設立后,已轉化為信托財產的財產及相關權利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據此可以理解,信托不同于委托,委托關系項下并不進行財產所有權的轉讓,而信托的設立,則必須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讓渡完整的財產所有權,進行財產轉移。財產轉移后,原本屬于委托人的財產轉化為獨立的信托財產,該信托財產不僅獨立于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財產,而且獨立于受托人固有財產和由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也獨立于受益人的財產。這個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正是家族信托發揮債務隔離功能的法律基礎。其中原理,試舉一例言之,某甲將其部分財產通過合法手續贈予某乙,對于某甲在完成該贈予后所負的債務,債權人原則上不能要求撤銷某甲先前對某乙的贈予用于償債,因為該贈予財產已不再作為某甲財產,自然也就不能再作為某甲對外償債資產。
2、家族信托發揮債務隔離功能的前提
那么,是否設立家族信托均可起到債務隔離的作用呢?其實不然,還需要滿足如下前提:
A、委托給家族信托的財產必須合法合規且可轉讓,如委托人使用法律法規不對其保護的非法財產,如涉黑、貪腐資金及應繳稅款而未繳部分等,或者使用無法完成所有權轉讓的資產(如限售股)設立家族信托,根據信托法第11條規定,該家族信托可能全部或部分會被認定為無效。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需對委托人擬設立家族信托財產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判斷問題,一般需從財產來源和持有兩個方面進行判斷:1)來源方面,需源于合法經營、勞動所得,如源于賭博、偷逃稅款等可能被罰沒或無法通過繳稅,取得國家合法性認可的財產,以此設立家族信托,則家族信托的基礎不穩固,存在被認定無效風險;2)持有方面,需確屬委托人真實合法所有資產,委托人代持資產或尚未取得完全、獨立所有權或處分權的財產,無法用于設立家族信托,否則不僅家族信托不能成立,而且受托人也面臨履職不當而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
B、設立家族信托不能損害委托人及其家庭共有債權人利益,按照信托法規定,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自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所以,需注意家族信托設立時機,放長眼光,未雨綢繆,方能防患于未然,在家庭財務狀況良好時設立家族信托,即委托給家族信托的財產必須小于或等于其家庭凈資產規模,也就是委托人家庭共有總資產減去其共有總負債(應含或有負債)后的凈資產余額,能夠覆蓋家族信托設立規模;如委托人設立家族信托的資產規模大于上述家庭凈資產規模,則可能因侵害債權人利益等原因,導致家族信托因設立目的不當(故意逃避債務)而無效,或因其債權人依法主張而被撤銷;同時,因家族信托的受益人為純獲益方,委托人通過設立家族信托指定受益人的行為,有可能被視為一種財產無償轉讓行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個人破產申請提出前二年內,如涉及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的行為,破產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充分發揮家族信托債務風險隔離功能,早設立優于晚設立。
C、委托給受托人的財產必須完成所有權的完整讓渡,家族信托存續過程中,除行使法定權利外,委托人不得對信托財產管理、運用加以干涉。委托人需將其財產的所有權中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完全轉讓給受托人,如委托人在設立家族信托后,仍可通過指令,要求受托人按照其意志管理運用信托財產,則家族信托較易被委托人債權人或其家庭債權人以“虛假信托”為由申請法院撤銷;
D、委托人應將設立家族信托事實告知債權人,因作為自然人的委托人不像公司法人那樣有可供外部利益相關方查閱的財務會計報表,如委托人已將財產裝入家族信托實現財產轉移和資產瘦身,但未告知其債權人已設立家族信托的情況,債權人可能對此并不知情,仍基于委托人原有的資信實力進行判斷,進而做出向委托人出借資金的決定。如不將委托人向債權人披露已設立家族信托作為債務風險隔離的前提,因信息不對稱,嚴重損害債權人信賴利益,家族信托本身的正當和正義性將會減弱。同時參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37條規定的立法精神,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需由夫妻方舉證證明外部債權人知悉,方可對抗債權人。因此,家族信托債務風險隔離功能的充分發揮,需將委托人向其債權人披露已設家族信托,作為前提條件之一。
E、委托人作為受益人時,應慎重使用信托利益“臨時分配”方式。實務中,委托人為在發揮家族信托債務隔離功能和靈活使用家族信托財產之間取得平衡,往往會在信托文件中約定家族信托不可撤銷,但同時指定委托人為受益人,且可以享受臨時分配信托利益的權利。該模式項下,委托人雖未干涉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但通過以受益人身份行使臨時分配信托利益權利而取得單方終止信托關系的實際效果。《民法典繼承編司法解釋(一)》第32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參考該規定的立法精神,委托人通過以受益人身份行使信托利益臨時分配權而保留對家族信托的“生殺大權”,不利于家族信托債務風險隔離功能的充分實現。
劉教師說:美國家族信托隔離債務的原理
根據美國《統一信托法典》(The Uniform Trust Code),設立信托后,財產之法律權利(legal title)要發生轉移,從委托人名下轉移至受托人名下。這就意味信托財產成為不再屬于委托人的獨立財產,委托人的債務無需以信托財產予以償還。要理解信托財產的債務隔離性,就必須承認信托財產的法律獨立性,這一點應該是東、西方信托之共識。我們來看我國《信托法》第十五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委托人未設立信托的其他財產相區別。”我國《信托法》第十六條規定:“信托財產與屬于受托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另外,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5條規定:“信托財產在信托存續期間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財產。”
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論是在美國還是國內,家族信托都可以隔離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三方債務,這就是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理。家族信托一旦設立,信托財產就成為不屬于任何人的獨立財產,債權人無權對債務人的信托財產進行追索。
對于委托人而言,信托財產不屬于委托人,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隔離,委托人的任何債務都不影響信托財產的存續;對于受托人而言,信托財產也不屬于受托人,所以如果受托人破產,信托財產不能成為追償的對象;對于受益人而言,受益人是通過享有信托受益權獲得利益,信托財產本身與受益人無關,受益人的債權人也就無權對信托財產進行追索。
所以從信托法的原理上講,許家印在美國設立的家族信托,其信托財產同樣是獨立財產,在信托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應該是具有債務隔離功能的。
蔣瓊穎教授說:“在財富管理的復雜環境中,家族信托作為一種高效的財富傳承和保護機制,受到了越來越多家族的青睞,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其實現財富傳承和風險隔離的基礎”。
家族信托的概念:(FamilyTrust)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通過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對家族財產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同時為家族成員提供經濟支持和保障。
家族信托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工具,在資產保全中具有幾個功能。
首先,家族信托的核心特征是財產獨立性,一旦財產轉入信托,即與委托人的其他財產分離,不再視為個人財產(責任財產、一般擔保財產)。
因此,即使委托人面臨財務困境或破產,信托財產也不會被用于償還委托人的債務。在很多司法管轄區,信托財產受到法律保護,不受外部債權人的追索,進一步增加了家族信托作為債務風險隔離工具的安全性。
其次,家族信托通過將家族財富與企業運營風險隔離,保護家族資產不受企業債務的影響。即使企業面臨財務問題,家族成員的個人財富和生活水平也不會直接受到影響。
最后,家族信托提供了高度靈活性,允許委托人根據家族的具體情況和需求,定制信托條款,包括對受益人權利、受托人職責和信托財產管理方式等的規定。因此,家族信托是一種有效的財富保護和傳承機制,可以幫助家族成員在面對債務風險時保持財務穩定。
我國《信托法》中有關信托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信托財產的獨立性是信托法律關系中的核心概念,它指的是信托財產在法律上與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其他財產相區分,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
由于信托本身不存在法律人格,信托財產也不是“信托的財產”。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把信托財產的這種特性稱之為“信托財產的獨立性”。
信托財產不是任何人的財產(trustproperty is nobodysproperty)。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信托創設出了一種“無主財產”。
信托創設出了一種財產懸空機制,使財產權之享有和風險之隔離實現最大程度的平衡。這種獨立性賦予信托財產特殊的保護,使其在特定條件下免受外部債權人的追索。
信托財產獨立性的法律基礎主要來源于信托法的規定。信托一旦有效設立,信托財產就從委托人的個人財產中分離出來(segregatedfrom或separatedfrom),成為受托人管理的獨立財產。
信托財產獨立性原則至少包含四層內容:
1)獨立于委托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以下簡稱《信托法》)第15條),委托人的債權人不能強制執行信托財產;
2)獨立于受托人的責任財產和同一受托人名下的其他信托財產(《信托法》第16條、第18條和第28條);
3)獨立于受益人財產;
4)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的例外情形(《信托法》第17條)。
換言之,信托財產獨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財產,不為信托當事人之債權人強制執行,但存有第17條第1款規定的四種情形除外。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95條更加明確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對民事信托的發展也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總結
家族信托,作為一種財富管理和傳承的工具,其核心特征在于財產的獨立性,這為家族成員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財務安全保障。然而,當信托被用作逃避債務的手段時,其獨立性便受到了法律的嚴格審視。
因此,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確保信托的目的和操作符合法律規定,以免信托被“擊穿”,失去其應有的保護功能。同時,這也對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要求,以期在保護債權人權益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同時,也能有效地促進家族財富的穩定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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