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在買房的過程中,遭遇的爛尾樓事件層出不窮,讓很多購房者陷入了兩難。
近日,寧夏石嘴山一購房者在支付了40萬首付款后,遭遇爛尾樓,開發商破產,銀行也催貸不止,引發熱議。
在這一起看似不公平的糾紛中,法院會怎樣裁決?購房者的命運又將如何呢?
【案情回顧】
2014年,在寧夏,男子小李和女友小張為了結婚,在石嘴山市買了一套期房,付了40萬首付款,還從銀行貸款了30萬。
開發商承諾年底交房,可是到了交房日子,工地上卻靜悄悄的,只有幾個腳手架在那孤零零地立著。
一打聽才知道,開發商的資金鏈斷了,項目早已停工了。
小李和小張急了,趕緊去找開發商協商,卻得不到任何復工和交房的消息。
無奈之下,他們只好把開發商告上法院,要求退房退款。
法院判他們贏了,開發商得退回首付款。
可問題來了,購房合同解除了,房貸還得要還。小李和小張覺得不合理,就停了還款。
這時候,銀行可不干了,說貸款合同和購房合同是兩碼事,照樣得還錢。銀行又把小李和小張告了。
【法律分析】
這案子關鍵在于購房合同和貸款合同的關系。
石嘴山中院認為,這兩個合同是主從關系,購房合同是主,貸款合同是從。主合同解了,從合同也就失效了。
而且,銀行作為監管方,沒有管好開發商的資金,也有責任。所以,法院判決由開發商來還這筆貸款,既保護了購房者,也體現了公平。
這樣的判決可真是個新思路,以后再遇到類似情況,購房者就有法可依了。
【案例啟示】
這年頭,買房子可要擦亮眼,一定要選可靠開發商,貸款時也要讀懂合同細則,明白自己到底有哪些權利,不然可能會吃大虧的。
你身邊的朋友有沒有遭遇爛尾樓的,最后怎么辦了?歡迎留言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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