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海關緝私局立案偵辦1起走私洋垃圾案,抓獲犯罪嫌疑人5名,查證涉案洋垃圾合計148個集裝箱,總重量逾2600噸。
今年5月,某公司向上海海關申報進口一批名為“塑料碎片”的貨物,申報凈重990噸。經風險分析,該貨物可能為洋垃圾。現場開箱查驗發現實際貨物為塑料廢片、垃圾填埋物(疑似生活垃圾填埋后再挖出的受污染土壤)等。經取樣鑒定,該些貨物屬于洋垃圾。
經查,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父子二人通過偽報品名的方式,累計走私進口洋垃圾逾2600噸。(以上來源:海關發布)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據報道,該案逃避海關監管的方式是“偽報品名”,即將“塑料廢片、垃圾填埋物”偽報成“塑料碎片”。這是產品質量存在問題,還是進口方明知是“廢物”仍然走私進口?這兩者對于能否定罪至關重要。因為“塑料碎片”這種品名本身就是敏感商品,開箱查驗的機率是極高的,進口方還不至于存在如此僥幸的心理?
2、另外,本案共計148個集裝箱,總重量逾2600噸,但現場查獲的數量是990噸。對于沒有在現場查獲的貨物,能否定走私廢物罪?筆者認為不宜定罪,因為“廢物”必須經過專業機構鑒定,不能以現場查獲的貨物來推定所有貨物都是廢物。這種情況,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包括筆者辦理的一起走私廢物案),司法機關一般不予認定。
3、該案涉嫌走私廢物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10號),走私國家禁止進口的非危險性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超過二十五噸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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