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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鐘睒睒聲討字節跳動的視頻在網絡上一石激起千層浪。科技向善、算法向善,再次引起全社會的關注,進而監管部門針對網絡平臺的算法展開專項行動,重點整治“信息繭房”、違規操縱干預榜單炒作熱點等問題。
在旅游行業,旅游電商平臺也是掌握算法和大數據的平臺型企業。那么,旅游電商平臺是否也應該承擔算法向善、科技向善的責任呢?本期,知酷文旅將就此展開討論。事先聲明,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本文不提及任何一家旅游電商平臺名稱,不特指任何具體平臺企業,僅就這個話題展開討論。
算法中立是偽命題
首先,先談談互聯網平臺的算法的問題。互聯網平臺總喜歡說一句話,“技術中立,算法無罪”,以此為平臺算法衍生的種種不良現象進行辯護。
知酷文旅認為,這句話是徹頭徹尾的謊言。技術從來都不是中立的,技術受掌握這項技術的團隊所控制,早在技術的立項研發階段,就已經深深的烙印了掌控者的利益訴求,在后續一次次迭代更新中,更是以掌控者的利益最大化為原則。
就以短視頻的推薦算法為例,推薦算法的目的是最大化的占有用戶的時間,用戶的使用時間越長,使用的用戶越多,廣告展示的機會就越多,平臺的收入就越多,估值就越高,股東得到的價值就越大。股東、董事會、投資基金追求的是企業市值最大化,給公司管理層定下相應的激勵目標,公司管理層將KPI層層分發,每一層人員的股權、期權、獎金、晉升都和KPI掛鉤,一切最終的目標都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在這樣的層層激勵之下談算法中立,簡直是笑話。
算法的任何調整,只要有損股東利益,都不會實行。對股東有利,但對大眾和社會潛藏長期危害,該怎么辦?涼拌!只要不觸及法律的紅線,股東和管理層都會以“法無禁止即可”的理由,充分利用人性的弱點,去實現個人的創富神話。
“法無禁止即可”這個原則對個人生活也許適用,但對于“大平臺”絕對不能簡單適用,因為對他們的“即可”,就意味著允許他們利用平臺掌控者的特權,對其他平臺參與方的利益進行擠壓。
當前,許多平臺還有一個借口,即本身不是內容的生產者,不負法律責任,以及平臺不良內容是“反映了人性本身的真實”。誠然,人性有許多弱點,但這不是平臺利用人性弱點進行謀利的理由。如果一切不良行為都可以用“反映真實人性”為理由,洗脫自己的責任,那么國家還制定法律干什么?還建構打擊違法犯罪的暴力機器干什么?一切犯罪行為不也是人性的真實嗎?
所以,不存在算法中立,任何平臺的算法,都需要在股東利益、社會利益、用戶利益、供應商利益等之間做到各方均衡。但是,現在的問題就是,平臺的算法、平臺的規則,都掌握在平臺公司手里,其他各方沒有參與權,只能被動的接受。導致平臺公司的權力過于膨脹,失去制約,以攫取的方式從社會、用戶、供應商身上榨取利益。
旅游電商平臺的三大原罪
理清了平臺算法問題的根源,再來看旅游電商平臺的問題,就會更加清晰。
同樣,旅游電商平臺掌控著算法,算法的本質其實就是流量的分配權,短視頻平臺決定為哪些視頻賦予最多的流量,以實現平臺利益最大化,旅游電商平臺決定為哪些供應商分配更多的流量,以實現自身傭金的最大化。
筆者認為,旅游電商平臺在利用流量分配權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方面,有三大原罪。
第一,利用流量分配權,打壓競爭對手。
互聯網早期,中國的監管體系還不完善,一些旅游電商平臺利用自身優勢地位,逼迫供應商站隊,進行二選一。迫于無奈,許多供應商只能放棄其他平臺,導致其他平臺難以發展起來,旅游產品供應商越來越深的依附于一些頭部平臺。
這種手段毫無技術含量,純粹是遏制競爭,但是它有效,只要比競爭對手有領先優勢,就可以利用這種手段進行壓制,進一步擴大自身的優勢。
第二,利用流量分配權,引導供應商漸次提高傭金率。
如果平臺是一個行業的基礎設施,那它應該對所有來賣貨的商家是平等非歧視的。但一些旅游電商平臺,是基于供應商的合作傭金率、流量費、各種推廣費排出個高低貴賤,誰的費用合等級高,誰就獲得更多流量,不肯更多付費的商家流量自然落后。以此引導供應商,逐年抬高購買流量的費用。
這本質上還是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但供應商別無他法,因為單個供應商沒有議價能力。
第三,干涉供應商的定價權。
一方面,電商平臺的高傭金都會轉嫁到最終消費者的頭上,酒旅供應商競相提高流量費,除了養肥了平臺,消費者沒有得到任何好處。
另一方面,電商平臺實際上把控了供應商的定價權。旅游電商平臺都有價格保障原則,合作供應商各渠道包括線下門店的酒旅產品價格,不能低于在平臺上的價格,這是為了防止消費者到店消費時看到線下更低的價格,繞開平臺直接和商家進行交易。
平臺這么做有平臺的理由,但問題是,供應商可能在旅游電商平臺上的訂單占比只占其整體訂單量的百分之幾、十幾,為了這百分之十幾的訂單,所有渠道的價格體系都要接受平臺的監督和管控,一旦有價格違規,還要被罰款。供應商線下門店直接銷售或發展自營會員,沒有平臺傭金成本,價格比線上低點,也是合理的。但是,在旅游電商平臺這里,必須保證全渠道最低價,以此壓制酒旅商家的直營渠道。
按理說,電商平臺只是個賣場,只是各種銷售渠道中的一個,但由于其強勢的地位,對供應商的整個價格體系實現監督和掌控。這是不合理的,平臺以“低價保障”為理由,不是產品的生產商,也不向生產體系做投資,結果以流量為杠桿,實現了產品定價和銷售渠道的全面控制,等于以很小的代價完成了生產體系的深度掌控。
不承擔生產成本,不提供直接的對客服務,不向生產體系投資,由這樣的渠道方的角色反向掌控生產體系,這是合理的嗎?這樣被掌控的生產體系,究竟是以終端客戶的利益為先,還是以平臺股東的利益為先?
平臺經濟的全球監管大趨勢
以上三點,環環相扣,壓制競爭對手,是為了更好掌控用戶和供應商;低價保護原則是為了壓制供應商的其他渠道,包括線下直營,進一步提升酒旅消費的線上化率,提升供應商的掌控;隨著供應商的掌控度升高,引導提升傭金率、流量費,獲取更大的利益。
供應商的收入都拿來付流量費了,還怎么提升產品,提升客戶的服務品質,還怎么多雇人手、提升員工服務待遇、擴大就業。沒有產品創新,沒有服務品質的提升,沒有人才吸引力的提升,酒旅行業只能永遠停留在低品質、低服務、低水平上打轉轉兒。
然而,這些并不在電商平臺算法的考慮之中。電商平臺的算法執行的是股東利益至上原則。
事實上,在平臺經濟監管更嚴格的歐洲,早就明確了數字平臺企業不能“股東利益至上”。2020年,歐盟發布了《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兩條法案,具有系統重要性的平臺經濟將被認定“看門人”,在數據、內容、市場公平等方面,平臺必須承擔義務。簡言之,平臺的流量、數據、影響力并非屬于平臺自身,這些資源屬于整個市場生態的參與者,平臺只是其中的“看門人”,不可隨意利用優勢地位為自己過度謀利。
全球最大的在線旅游平臺Booking曾被荷蘭、西班牙、意大利、俄羅斯等國的監管部門接連重罰,累計處罰金額超40億元。被處罰的理由一是其搞“優選”計劃,引導酒店支付更高的傭金來提高其在平臺默認排名中的位置,二是和合作酒店簽訂價格條款,禁止酒店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比Booking上價格更低的房間。歐洲的市場監管部門認為,這些行為涉嫌“剝削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和“排他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美國出臺了《2019年算法問責法》,要求大型數字化企業的算法需要具備一定的公開性、透明性與可解釋性,要求大型科技公司評估其自動決策系統帶來的影響,并消除其中各種負面的社會影響。
顯然,在全球范圍內加強對平臺經濟的監管,更加明確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和行為界限,是大勢所趨。中國相關部門此次針對平臺算法的專項執法行動,也是順應趨勢。
文章的結尾,筆者還是要為旅游電商平臺說幾句好話。旅游電商平臺曾經是、現在也是酒旅行業的先進生產力,是高科技企業的代表,在預訂便利性、價格透明度、供需匹配效率上極大的提升了旅游消費者的體驗,解決了過去酒旅行業長期以來的渠道亂象和消費痛點。旅游電商平臺的功績和價值貢獻,是無法磨滅的。筆者此文對旅游電商平臺提出一些批評,旨在強調“科技向善、算法向善”,期望平臺更勇于承擔社會責任、行業責任,在全球加強平臺經濟監管的大趨勢下,盡快調整適應,為文旅行業做出新的貢獻。
最后,批評不是詆毀,請勿對號入座。
作者|吳莫言
編輯|于佳鈺
設計 | Joe
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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