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辦案心法”欄目“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特別專題,邀請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肖偉琦為我們講解如何落實刑事庭審實質化要求,讓審判更加公正透明。
刑事審判中,庭審實質化集中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其基本目標是: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簡言之,刑事法官對全部案件事實的認定只能源于庭審中,要讓庭審成為審判的關鍵環節和主要方式。打破以往“以偵查為中心”的觀念,改變庭審中嚴重依賴偵查階段形成的案卷材料的庭審舊式,逐步做到以“審判為中心”,讓案件的審理更加公正透明,以確保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的案件事實、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要做到庭審實質化,首先法官需要樹立司法親歷性理念,其次要靈活運用好法庭審理的三項規程,掌握庭審中的各種訊問、質證技巧,掌握庭審的主動權,全面掌控庭審節奏,讓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證據質證在法庭,審判結果形成在法庭,使案件審理更加公正透明。
01
刑事法官要樹立司法親歷性理念
司法如查人之疾,唯有親力親為,方能精準識病、對癥下藥,從而藥到病除,即司法講究親歷性。這既是司法活動性質所決定的,也是以程序正義促實體正義的重要保證。
司法親歷性對法官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是:直接言詞審理,以庭審為中心,集中審理,裁判者不隨意更換,事實認定出自法庭,審判者裁判、裁判者負責。
那么法官應如何在刑事案件審判中堅持和踐行司法親歷性原則呢?耳聞之不如目見之,做到庭審實質化,讓案件辦理更加公正透明,法官首先要樹立司法親歷性的理念。
辦案不能只滿足于案卷之上的書面審查,把目光局限于案卷之內,而是要從案卷中走出來,摒棄以往的僅以偵查案卷為中心的審判思維,樹立以庭審為中心同時結合偵查案卷的審判理念,讓庭審在查明案件事實等方面發揮決定性作用。庭審中通過直接言詞陳述的方式,在法庭上查明案件事實、組織控辯雙方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等,這種方式有助于法官直接地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從而作出更準確的判斷。
司法親歷性體現在刑事審判中就是要求法官做到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在法庭查明,控辯雙方收集的證據在法庭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定罪量刑及罪輕或無罪的意見在法庭辯論,裁判結果在法庭形成,從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有更加準確、全面、客觀、系統的認識,最大限度地實現法官內心確信與客觀事實的有機統一,切實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02
刑事法官要靈活運用好庭審三項規程
要做到庭審實質化,發揮好庭審在案件審理中的作用,法官除了要堅持司法親歷性原則,還要靈活運用好庭審三項規程。
(一)充分運用庭前會議規程
為確保庭審集中審理,持續審理,避免庭審中斷,法官需要充分發揮好庭前會議的作用,以便能在庭前會議中梳理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從而確定并把握好庭審的調查重點,最大限度地消除可能影響庭審持續進行的程序性爭議,切實提升庭審質量和效率,避免出現毫無重點的冗長庭審或庭審中斷情形。為充分發揮好庭前會議的功能,保障庭審的質效,司法實踐中,法官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庭前準備:
1. 處理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
刑事案件辦理中,在公訴方提起指控之后,辯護方可能提出各種程序性申請和異議,例如申請回避,申請特定證人出庭,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或者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等。對于上述申請或者異議,法官需要充分利用庭前會議集中解決。同時對于上述程序性事項的處理結果,法官在開庭審理前要告知處理決定,并說明理由。控辯雙方沒有新的理由,在庭審中再次提出有關申請或者異議的,法庭應當依法予以駁回,以確保庭前會議的效力以及庭審的正常進行。
2. 組織展示證據
庭前會議中,法官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在案證據的意見,歸納存在爭議的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展示證據是控辯雙方說明證據的來源、證明目的等,不能取代庭審對證據進行質證,否則會導致庭審流于形式。對于無爭議的證據,庭審中可簡化舉證、質證,對于有爭議的證據單獨舉證、質證。通過庭前會議對證據的梳理,可以使控辯審三方均對庭審中將要出示的證據了然于胸,更加有利于庭審的有序進行,防止“證據突襲”。
3. 梳理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
通過召開庭前會議,法官可以從控辯雙方充分表達的己方意見中快速歸納出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并可以組織控辯雙方協商確定舉證、質證的順序等。庭前會議為庭審活動的進行做出上述歸納后,庭審中法庭就可以圍繞爭議問題及協商確定的順序組織控辯雙方積極舉證、質證和辯論,做到詳略得當,突出庭審調查的針對性。同時控辯雙方經過庭前會議初次交鋒,互相明了對方觀點,也能在庭前會議后為庭審辯論做好充分準備,實現控辯雙方平等、有效對抗,提高庭審辯論的充分性,有利于提高庭審質量,確保庭審的成效。
通過上述三個方面,可以充分發揮好庭前會議的作用,為庭審程序的開展掃清障礙、明晰爭議焦點、有效組織舉證質證,從而保障庭審活動能集中、有序、高效開展,實現庭審實質化。
(二)合理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程
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辯方常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為保障庭審有序進行,法官要合理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程,在庭前會議中將排非問題予以解決。在排非審查中,最重要的是如何認定非法證據。
首先,要正確區分非法證據和瑕疵證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有特定的含義,只有通過違反法定程序并且嚴重侵犯人權(或者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才屬于“非法證據”。瑕疵證據雖然也涉及違反取證程序的情形,但一般是指收集證據的時間、地點、簽名等技術性違法,并不侵犯被告人基本權利。比如,詢問證人的地點不符合規定的,收集調取的物證、書證,在勘查筆錄、提取筆錄上沒有偵查人員等相關人員簽名的等等,這些并非非法證據排除制度意義上的“非法證據”,不需要啟動排非程序,瑕疵證據只是存在證明力有所欠缺的問題,通過補正后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其次,要明確非法證據的認定標準。針對不同的證據,其認定標準亦不同:
1. 被告人供述的排除規則
對被告人供述合法性的認定是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核心問題,比如司法實踐中一些律師會以重大案件的訊問過程沒有全程錄音錄像為由提出訊問中存在刑訊逼供,要求對有罪供述予以排除。對于“重大案件”的認定,筆者結合司法實踐認為,重大案件的范疇不應作過于寬泛的解釋,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或者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嚴重毒品犯罪等才宜界定為“重大案件”,這類案件訊問必須全程錄音錄像,其他案件則不是必須要有訊問的全程錄音錄像。
2. 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的排除規則
采用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對于上述中“等”字的理解,應是與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相當的其他非法方法,而不應包括對自首、立功、認罪認罰、從重、加重情節等法律適用和法律政策的解讀。
3. 實物證據的排除規則
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等違反法定程序的方法收集物證、書證,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注意上述的“非法搜查、扣押”,主要是指未經依法批準或授權而濫用搜查、扣押措施。
非法證據排除規程是促進庭審實質化的重要手段,刑事案件辦理中要嚴格審查辯方提出的排非申請,既不能故意忽視此申請,做弱化處理,也不能一有申請就啟動排非程序,而是要審慎對待,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應該依法啟動庭前會議進行排非,如果屬于毫無根據的申請,也應依法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做到有理有據,公正審理。
(三)嚴格執行法庭調查規程
法庭調查是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的關鍵環節。嚴格執行法庭調查規程有助于推進庭審實質化,法庭審理中嚴格執行法庭調查規程要注意以下原則:
1.堅持證據裁判原則
認定案件事實必須以證據為根據,在此基礎上,法庭調查應該以證據調查為中心,合理把控法庭訊問,以免訊問冗長,造成對舉證、質證環節的蠶食。證據調查中要注意證據種類及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度,避免將不符合證據要求的材料采納為證據,比如辯方經常提交的有關被告人家庭困難等材料,與案件事實無關不能作為證據質證采納。
2. 堅持公正原則
法官在庭審中發揮的是居中裁判的作用,要摒棄追訴思維,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負有舉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被告人無需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庭審中法官要通過嚴格適用庭審規則,不偏不倚,確保控辯雙方具有平等表達己方主張的機會,實現平等對抗,從而通過法庭審判的程序正義實現實體正義。
3. 堅持集中審理原則
法庭調查的集中持續進行,是確保法庭形成心證,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的根本保障。為避免法庭審理的意外中斷,法官要做好充分的庭前準備,比如要充分運用前述的庭前會議規程,將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程序性事項提前解決;又如開庭前閱卷,確定法庭審理的方案,并向合議庭成員通報開庭準備情況,初步歸納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庭審中引導控辯雙方圍繞爭點進行舉證、辯論。
4. 堅持訴權保障原則
庭審是整個訴訟過程中訴權保障的核心環節,為保障被告人權益,要堅持刑事辯護律師全覆蓋,為未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充分保障被告人權益,實現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同時,被告人的質證權是法庭調查環節需要重點保護的訴訟權利,對于被告人一方在法庭調查環節提出的各種異議,法庭要當庭依法作出相應的回應,不能擱置不理,對于控辯雙方的爭議,法庭要依法作出處理,保障控辯雙方在庭審中都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訴權。
03
刑事法官在庭審中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庭審中刑事法官要把控好庭審節奏,防止庭審虛化等而導致庭審陷入形式化的困境。司法實踐中可以掌握一些法庭審理的小技巧,以充分把控好庭審節奏。
(一)主持法庭訊問的技巧
庭審實質化的目標之一是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而法庭調查中的訊問是查明事實的關鍵一環,如果發問方式不規范,容易造成庭審失序或質量、效率低下。因此,法官在其中要發揮好訴訟指揮的角色,準確把握好控辯雙方發問的尺度,既要保障控辯雙方充分行使權利,又要避免出現強勢性的逼問以期被告人給出己方想要的答案及重復性發問。比如,庭審中法官發現控辯雙方出現加入了自己理解的誘導式發問或與案件事實無關的發問,要及時予以制止并告知被告人此問題可不予回答。同時,庭審中亦要注意控辯雙方發問是否涉及同一個問題換了一個說法又重復性發問,如果涉及重復性發問法官要及時予以制止,以把控庭審有序進行。對于有證人、鑒定人出庭的庭審,同樣要注意誘導性發問及重復性發問等問題,一旦出現法官要及時提醒。通過上述調節手段,可有效控制庭審進程,避免訊問或質證環節任由控辯雙方隨意發揮導致庭審偏離軌道。
(二)法庭質證的藝術
對于證據繁多的案件,法官庭審中要注重把控質證的詳略得當,充分發揮法官在庭審中的引導、提示和審查職責。
一是對于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應當單獨舉證、質證,對于控辯雙方無異議的非關鍵性證據,可以僅就證據名稱及證明事項做簡單說明質證即可。
二是質證過程中注意引導控辯雙方圍繞證據三性及與案件事實相關內容展開質證,避免出現脫離案件事實的長篇大論,導致庭審過于冗長、虛化。
三是要充分發揮法庭的提示和審查職責,對于控辯雙方隨案移送或者庭前提交,但沒有當庭出示的證據,法官可以進行必要的提示;對于其中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法官應當提示控辯雙方出示。對于案件中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存在疑問,控辯雙方沒有提及的,法官應當引導控辯雙方發表質證意見,并依法調查核實。
四是可提示控辯雙方借助多媒體演示、出示證據,使整個證據出示及質證過程更加清晰明了。
(三)庭審質量、效率的平衡
庭審實質化的內涵是保證案件事實查明在法庭、訴訟證據在法庭質證、辯論意見發表于法庭、裁判結果形成于法庭,而這些要求的實現并非是要犧牲庭審效率,而是對法官把控庭審節奏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法官由傳統的“以案卷為中心”轉換為“以審判為中心”,做到庭審實質化與庭審效率的雙向平衡。以法庭辯論階段為例,法官在主持法庭辯論時,既要保障控辯雙方能充分發表各自意見,防止法庭辯論形式化,又要注重歸納總結控辯雙方的爭議焦點,防止雙方隨意發揮或爭纏不休。法官作為庭審的把控者,應適時提醒控辯雙方,對于無爭議的意見無需多次重復,針對爭議焦點可開展至少兩輪的辯論,分清主次,在充分保證辯論意見發表于法庭的同時提升庭審效率。
結語
庭審是刑事訴訟的中心和重心,刑事法官駕馭好庭審是確保案件公正審理的關鍵。在新的刑事訴訟體制下,控辯雙方的矛盾和沖突很多時候在庭審中集中體現,使得駕馭刑事庭審的難度大大增加。如何公正、高效地開好庭,是擺在刑事法官面前的重要課題。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樹立司法親歷性理念,熟練掌握法庭審理的三項規程,把控庭審節奏、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確保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定罪量刑得到充分調查、充分辯論,讓公正以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作者介紹
肖偉琦,復旦大學法律碩士,現任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從事刑事調研及刑事審判工作近30年。多次獲嘉獎,榮立二等功,獲評上海法院審判業務骨干等。主審或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審理多起在全國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承辦案件入選上海法院精品案例、優秀裁判文書。編寫的案例刊載于《刑事審判參考》《人民法院案例選》等。
來源 | “上海高院”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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