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案例是一起歷經8年3次審理的工傷認定案,當事人李某因工傷導致四肢癱瘓、一級傷殘,但因相關部門適用法律不一致,導致判決結果多次反復。李某不服判決,多次進行訴訟和信訪,爭議持續多年。最終在2022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成功,最高人民法院改判該案,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
案例回顧
李某原本是湖北省武漢市某區某櫥柜經營部的設計師。2014年7月5日,李某像往常一樣去單位工作。下班后,老板指派李某外出給客戶送貨,但在晚上結束工作開車回家時,李某在路上撞到一處花壇發生事故,致其四肢癱瘓、一級傷殘。李某受傷住院19天花費28萬余元。法院在2016年民事訴訟一審判決中確認其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超160萬元。
2014年10月,李某向武漢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武漢市人社局以李某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由,暫予中止工傷認定。因某區交通大隊只能提供事故證明,無法提供事故責任認定書,李某只好撤回工傷認定申請。
2015年3月,李某以某櫥柜經營部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武漢市中級法院終審認為李某與某櫥柜經營部存在勞動關系,應走工傷認定程序予以救濟。
2017年,李某再次向武漢市人社局申請認定工傷。武漢市人社局依舊以李某沒有相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為由,不予認定工傷。李某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定武漢市人社局的決定實體內容正確。
2018年,李某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定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該案經一審、二審及再審,均被駁回。法院認為,該起事故無第三方,是李某單方導致的意外事故,不能證明事故非本人主要責任導致,且李某是在完成送貨任務直接返回家中而不是返回工作單位時發生事故,應認定事故發生在下班途中,事故發生原因與工作無關聯,故武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并無不當。
2019年,李某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武漢市檢察院經審查,依法提請湖北省檢察院抗訴。湖北省檢察院認為,事故發生在返回期間,因工作原因外出的狀態還在持續,因此,李某受傷是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造成,應認定為工傷。
2019年12月,湖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
2020年8月,法院再審維持原判。
經細致復盤、再次審查、研究討論,湖北省檢察院依然堅持抗訴意見。
2020年底,湖北省檢察院依法啟動跟進監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最高檢第七檢察廳迅速部署,立即組建以廳長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并與省市兩級檢察院再赴實地,通過走訪相關部門、現場查看路況環境、與當事人面對面了解情況等方式補充調查。經全面審查,最高檢支持湖北省檢察院提請抗訴意見,于2021年6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2022年4月,最高法采納了最高檢的抗訴意見,作出撤銷原審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武漢市人社局對李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定的判決。
2022年7月4日,武漢市人社局作出認定李某為工傷的處理決定。
工傷認定標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在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外出狀態還在持續,且在返回途中發生事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情形。
(來源:每天學一點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