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錄音在日常生活場景中應用很普遍, 在民事訴訟中能作為證據使用嗎? 偷偷錄音屬不屬于非法取證?比如在私人車里偷放錄音筆,錄音能作為證據嗎?依照法律視角,如何采集符合證據要求的錄音?
一、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版)第六十六條規定,證據分為八類,即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二、手機錄音屬于電子數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年修正版)第十四條規定,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四)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故,手機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屬于電子數據。
注意:錄音作為證據,根據儲存媒介不同,可認定為電子數據或視聽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六條: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
三、 證據被法院采信的條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并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故,手機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要求。
四、 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對以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獲取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民事訴訟中非法證據應當排除,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故錄音作為證據使用,首要前提是不能認定為非法證據,具體注意以下幾點:
(1)場合和手段的合法性:不能通過竊聽、強行或使用技術措施打開他人手機獲取、非本人存在的私人場所遠程操作錄音,不能通過威脅、脅迫或誘導的方式進行錄音。
特別說明:在私家車等非公共場所使用錄音筆、竊聽器等設備采集的錄音是非法證據,即便錄音內容真實完整,也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2)錄音內容的合法性:錄音內容不能侵犯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能嚴重違反公序良俗
五、 錄音(證據)的真實性
錄音的真實性,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不能通過威脅、脅迫或誘導的方式進行錄音,否則對方的意思表達不真實
(2)錄音原件要完整,不能對錄音進行任何形式的加工,比如剪輯、編輯等等。
(3)訴訟時要提供錄音原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4)錄音可以進行公證,公證后的錄音的真實性得到法院認可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人民法院有義務對錄音證據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對于電子數據的真實性,應當結合下列因素綜合判斷:
(一)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或者不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時對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是否有影響;(三)電子數據的生成、存儲、傳輸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的硬件、軟件環境是否具備有效的防止出錯的監測、核查手段;(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鑒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六、 錄音(證據)的關聯性
錄音作為證據使用,必須要通過錄音內容證明事實,實務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確認錄音當事人的身份信息,比如稱呼對方全名、職位、公司或手機號碼(實名制)等等
(2)直入主題,溝通爭議事實或確認對方的承諾,談話時不能偏離主題,就事談事
(3)確認事實的基本信息,比如借錢催債,可以自己闡述基本事實情況,等待對方回復確認,也可以說半句讓對方答半句,達到對方自認的目的
(4)切忌不要談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否則就是非法證據
七、未經對方同意的錄音,合法嗎?
未經對方同意就錄音,不一定合法,實務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情形認定如下:
(1)在語音通話時進行錄音,只要不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錄音都合法;
(2)在對話現場錄音,錄音者是在場人員之一,只要不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不管對方同不同意,錄音都合法;
(3)通過安裝竊聽器、錄音筆等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獲取的錄音,不合法
(4)談話當事人明確聲明“本場談話不能錄音”,私自錄音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證據使用效果不佳(注:目前我國對該情形沒有相關規定、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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