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38期】
施工合同如同雙方間的契約紐帶,承載著合作的美好愿景。然而,當合同被宣布無效,如何依據法律維護您的工程款安全,確保辛勤勞作的價值得以兌現。讓我們一起看看法院如何判決?
01
案 情 回 顧
丁投資公司是丁建設公司100%控股股東。2020年6月起,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分別向李某某出具《委托書》、李某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名義與丁建設公司簽訂《道路水溝工程、場內道路鉛絲籠擋土墻工程施工目標責任書》。2021年年底李某某分別將完成的工程交付給丁建設公司使用。經雙方結算,總工程量為181萬元,已支付工程款117萬元,尚欠工程款64萬元。經李某某多次催討,至今未給付。遂將丁建設公司訴至本院,并要求丁投資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02
法 院 判 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無建筑資質,其與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無勞動關系,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向李某某出具《委托書》,李某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名義預算單價、簽訂合同、組織施工、結算收款工程,雙方實為掛靠關系,李某某實為本案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一)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之規定,該施工合同無效,對此雙方均有過錯。該工程完工后已經驗收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進行結算。工程完工后,李某某與丁建設公司通過計價表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其結算結果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誠信原則遵守履行。丁建設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應承擔繼續履行支付義務。
丁建設公司作為丁投資公司的獨資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丁投資公司有責任舉證證明丁建設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但丁投資公司未對此提供證據證明,故丁投資公司應對丁建設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汝城縣人民法院判決丁建設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天內向李某某支付工程款近40萬元及利息。該案生效后,案涉工程價款及利息42.5萬元丁建設公司已自動履行完畢。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的工程款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盡管合同無效,但對于實際已完成并通過質量驗收的工程部分,法院通常采取折價補償的方式處理工程款。這意味著,法院會根據工程的實際價值,參考合同價格、市場行情、工程難度等多個因素,評估一個合理的補償額度。
2.獨資公司中股東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只有一個股東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官指出:獨資公司的結構特殊,股東作為唯一決策者,擁有絕對控制權。然而,這份權力伴隨的是嚴格的責任。一旦發生上述違規行為,法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打破公司與股東之間的隔離屏障,令股東直接承擔連帶責任。這不僅僅是對股東行為的糾正,更是對市場規則的維護,旨在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保護無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供 稿」周華勇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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