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劉(化名)應聘某生物公司,體檢查出乙肝后遭拒錄!小劉以該生物公司涉嫌乙肝就業歧視相關理由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索賠相關損失3.7萬元。
案情簡述:
今年3月,小劉(化名)通過網絡求職平臺應聘某生物公司PE助理工程師(機械圖紙優化方向)一職,并順利通過面試。入職體檢前,該生物公司明確要求小劉要檢測乙肝五項。小劉向該生物公司提交入職體檢報告后,小劉被告知不能入職,理由是小劉有乙肝,不能接觸公司的產品。
圖片由小劉提供
對于遭遇該生物公司不公平的對待,小劉內心既憤怒又無奈。事實上乙肝在日常不會傳播,乙肝攜帶者可以正常參加工作在乙肝攜帶者公益組織“益友互助”和律師協助下,小劉決定向法院提起法律訴訟,要求該生物公司賠禮道歉以及賠償誤工損失費+體檢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約3.7萬元。
法院介入后先進行一輪訴前調解,但被該生物公司拒絕。
生物公司要求小劉體檢查乙肝項目涉嫌違反國家部委規定
小劉向該生物公司應聘職位為PE助理工程師,順利通過了該公司的面試且得到錄用通知郵件。小劉按照該公司的要求到醫院進行上崗前體檢,但該公司的入職體檢項目中包含有國家部委(人社部、衛生部和教育部)禁止檢查的乙肝項目。小劉還特別注意到一個細節,“乙肝五項”字樣被紅色重點標記著。由此可見,該公司排斥乙肝攜帶者的意途非常明確。
圖片由小劉提供
2010年人社部、衛生部、教育部三部委就已經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原攜帶者。
圖片來自教育部官網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在公民入學、就業體檢中,不得要求開展乙肝項目檢測(即乙肝病毒感染標志物檢測,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體、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體、乙肝病毒核心抗體和乙肝病毒脫氧核糖核苷酸檢測等,俗稱“乙肝五項”和HBV-DNA檢測等),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項目檢測報告,也不得詢問是否為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
生物公司以小劉有乙肝為由拒錄涉嫌違反勞動法
該生物公司在小劉的體檢結果出來后,以小劉有乙肝為由,拒絕了小劉入職。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小劉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合理性
小劉各項體檢結果均為正常,說明其身體屬于正常的健康人。該生物公司明目張膽不顧國家相關禁令,要求小劉檢測乙肝項目,并以有乙肝為由變相剝奪小劉的平等就業權利,已涉嫌構成對小劉平等就業權的侵害。
圖片來自網絡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編》中關于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構成要件,該生物公司涉嫌歧視身體健康的乙肝攜帶者。小劉被該生物公司拒錄入職后,小劉徹夜難眠,產生了極大的心理障礙,甚至抑郁情緒,其心理上對以后的工作、求職產生了消極影響,不知何去何從。所以說,該生物公司的行為給小劉的精神造成的侵害后果嚴重。
依據《民法典》第1179條、118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應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行為方式、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圖片來自網絡
小劉也認為,該生物公司涉及企業員工人數眾多,且作為工業經濟發達地區大型企業,不但不積極履行社會責任、作出表率,反其道而行之,應該給予重罰,以儆效尤,所以提出約3.7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合理合法。
該案于2025年2月10日下午15時30分開庭,歡迎大家關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