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今日頭條
作者:伍子坤
“走進安徽大青山野生動物世界,玻璃棧道、高空滑索、人造瀑布等景觀項目映入眼簾,游客們正在打卡馬鞍山市當涂縣這個‘網紅’生態旅游景點。
四年前,這里還是一個‘千瘡百孔’的廢棄礦坑,當地政府通過‘以用定治’,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廢棄礦山生態修復,讓昔日這座亂石遍地、塵土飛揚的‘生態瘡疤’實現美麗蝶變,化身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態‘大觀園’。”
這是安徽省委機關報《安徽日報》的報道原文。2022年2月20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官方微信公號以《廢棄礦坑也能帶動就業?來看馬鞍山這些礦坑的華麗“蛻變”!》為題,對該文進行了全文轉載。
此前的2021年1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國務院第八次大督查發現的48項典型經驗做法給予通報表揚,其中就包括安徽大青山野生動物世界項目。
2022年2月24日,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安徽省省長王清憲在合肥召開安徽省礦山治理會議,特意打電話給安徽大青山野生動物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大青山公司”)的董事長林修金,讓林修金去會上介紹廢棄礦坑治理經驗。2022年6月16日,安徽省委書記鄭珊潔同志來動物園參觀視察。2022年8月18日,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吉炳軒來動物園參觀視察,當涂縣委書記闕方俊都在現場匯報大青山公司把廢棄礦坑改造成綠水青山加做旅游景點,一舉兩得變廢為寶的成功治理經驗,鄭珊潔書記和吉炳軒副委員長都對大青山公司對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創舉予以高度評價。
然而,因招商引資而來,為該生態治理項目投資超2億元的大青山公司,在項目竣工驗收并獲得國辦表揚后,竟遭到當地公安局的刑事立案,理由是“非法采礦”獲利649萬元。
實際上,上述649萬元是大青山公司處置在治理廢棄礦坑時削邊坡產生的剩余土渣的款項,并且該款早已全部投入到廢棄礦坑的生態治理當中,根本不存在非法采礦行為或非法采礦獲利的問題。
為此,大青山公司對安徽當涂的營商環境產生了質疑:這究竟是招商引資、還是關門打狗?
- 從天而降的“非法采礦罪”
位于安徽當涂縣太白鎮永寧村的國安采石場,經過多年的過度開采,形成了深度達37米的巨型礦坑,當地政府將其稱之為“生態瘡疤”。2017年10月25日,經當涂縣政府批準,決定對該采石場予以關閉。采石場關閉后,安徽國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國安礦業公司”)依據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對廢棄礦坑實施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2018年3月,當涂縣政府以招商為名,引進民企大青山公司對國安采石場進行生態修復治理。經過多輪招商洽談,大青山公司計劃投資2億元將該廢棄礦坑改造成旅游景點。
在將廢棄礦坑移交給大青山公司的過程中,國安礦業公司提出他們已向國土部門交納的資源費還剩150萬元沒有用完,該部分資源費應當由大青山公司承擔。此外,國安礦業公司還要求大青山公司補償其135萬元的經濟損失,如果大青山公司不接受這兩項要求,國安礦業公司就不讓大青山公司進場改造。
為了顧全大局,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大青山公司不得不于2018年4月26日與國安礦業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大青山公司向國安礦業公司補償285萬元,國安礦業公司退出。2018年5月18日,國安礦業公司將廢棄礦坑移交大青山公司。
為了全面規范生態治理,大青山公司在與當涂縣委縣政府招商洽談期間,就已聘請安徽金聯地礦科技有限公司編制了采礦坑安全穩定工程治理設計方案。經設計方案估算,生態治理施工將產出土石方約3.26萬立方米。為節約治理成本、補貼施工費用,大青山公司與夏家銀先生商議銷售采礦坑治理時產出的剩余土石方,并于2018年5月21日由蔣少昆代表大青山公司與夏家銀簽訂出售土石方協議。
該協議約定:采礦坑在改造施工中所有的人員、機械均由夏家銀全權負責,產出的土石方除大青山公司自用部分按約定支付裝車費、運費外,剩余土石方中的石料以每噸15元賣給夏家銀,剩余土石方中的山皮渣無償交給夏家銀處理,大青山公司不再向夏家銀支付施工中所產生的機械費等任何費用。
2018年8月17日,當涂縣國土資源局與大青山公司簽訂《土石方出讓協議》,出讓人縣國土資源局按協議方式出讓3.26萬立方米資源儲量給受讓人大青山公司,經評估鑒定資源儲量價值為人民幣6.59萬元,大青山公司應于三日內將6.59萬元出讓金匯入縣財政專戶。
協議簽訂后,大青山公司依約向縣財政專戶匯款6.59萬元,接著便如火如荼地對廢棄礦坑開展生態治理工作。該項目被列為安徽省、馬鞍山市重點項目。
經過治理,大青山公司將廢棄礦坑改造成以花山瑤池運動體驗和野生動物園為主體功能區的各項文體休閑、科普互動等項目的觀光旅游景區,玻璃棧道、高空滑索、人造瀑布等景觀一應俱全。
2021年12月7日,當涂縣國土資源局出具《關于安徽大青山野生動物世界采礦坑安全穩定工程治理設計項目縣級驗收意見的函》,對大青山公司項目進行了縣級驗收。
驗收意見函稱:經現場踏勘、查閱資料,你公司完成了設計及其變更工程量,質量良好,達到了礦山地質環境生態恢復治理目的,同意通過驗收。
2021年11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對該項目進行了通報表揚。
2022年2月20日,馬鞍山市生態環境局官方微信公號刊發的視頻中,主管部門當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含原國土資源局職能)局長徐曉慶對該項目的評價是:“這次整治,消除了視覺污染,美化了周邊生態環境。同時有力地推動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帶動了老百姓的就業,我們把這個大青山野生動物園也作為我們全縣的科普教育和自然保護教育的重要場所,實現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至此,昔日的廢棄礦坑,經大青山公司生態治理后成了“網紅”景點,這也是馬鞍山引進民間資本實施廢棄工礦地治理的典型案例。
然而,正是這個生態治理的成功案例,突然于2024年1月被當涂縣公安局刑事立案,理由是涉嫌非法采礦罪。1月16日,大青山公司股東陳文被刑事拘留,2月8日被取保候審。
2月18日,公司董事長林修金也背負犯罪嫌疑人身份,與公司高管蔣少昆一同被取保候審。
莫名其妙從天而降的非法采礦罪,讓這個受到國務院辦公廳通報表揚、當地黨政官員引以為豪的成功案例蒙上了陰影。
- 法學專家:大青山公司不構成犯罪
為響應政府號召,投資2個億打造的生態修復治理項目,最終卻被當地公安以涉嫌非法采礦罪刑事立案,投資方感覺非常冤枉。
那么,大青山公司真的涉嫌犯罪了嗎?法學專家指出,大青山公司的行為不符合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
認定大青山公司是否構成非法采礦罪,其關鍵在于大青山公司是否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剩余土石方能不能對外銷售、該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等問題。
其一、大青山公司不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
當涂縣自規局認為,大青山公司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超出設計方案、擅自開采石料并銷售的行為,屬于無證采礦違法行為。
關于該認定,當涂縣自規局所依據的是國土資源部〔1998〕190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9〕40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解釋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礦產資源有關問題的復函》兩份文件。
但是,自然資源部于2023年4月10日發布《關于規范和完善砂石開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資發〔2023〕57號),已明令廢止上述兩份文件。
盡管大青山公司案涉項目發生于2018年5月至2019年底,當時文件并未失效。但當涂公安于2024年1月才對本案進行立案,根據“從舊兼從輕”、“從新兼從輕”原則,本案應當適用“自然資發〔2023〕57號”通知。因為立法與時俱進,表明行政監管方式已發生變革,意味著無證開采并非毫無例外均屬于違法。
再加之大青山公司生產作業的目的并不是采礦,而是對廢棄礦坑進行生態修復治理利用,如果再要求辦理采礦許可證,則違背了關閉礦山的初衷,因此大青山公司無需辦理采礦許可證。
其二、項目剩余土石方可以對外銷售。
前面提到,針對剩余土石方,當涂縣國土資源局于2018年8月17日與大青山公司簽訂《土石方出讓協議》,大青山公司以6.59萬元的對價取得了3.26萬立方米土石方的所有權。
盡管《土石方出讓協議》約定大青山公司“不得銷售石料”,但該約定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精神。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該意見明確,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也就是說,自然資源部《意見》對剩余土石料部分已明確處置原則,即可以銷售、可在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上銷售、銷售收益用于生態修改、有社會投資主體的保障其合理收益。特別強調的是,該《意見》屬于倡導性規定,并不是一刀切,《意見》用詞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因此,大青山公司雖然違反《土石方出讓協議》約定向夏家銀出售剩余土石方,但該行為頂多只能算是違約,并不違法,更不能上升到刑事犯罪的程度。
其三、銷售土石方沒有達到刑事違法程度。
當涂縣公安局認定,大青山公司存在未經批準變更設計方案和未經審批增加建設項目的情況,由此產生超出設計方案的土石方。超出的主要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礦坑治理的設計方案估算產出3.26萬立方的土石方,但從實際銷量看,超出了這個標準,且施工中變更設計方案未報備、報批;二是未經建設審批,擅自建設水下餐廳和水上樂園。
實際上,項目工程結束后,當涂縣國土資源局組織的五位專家出具的驗收意見是:對照設計及治理工程竣工圖,結合現場檢查,主要分項工程質量評述如下:
1、治理區位置、面積:與治理設計位置、面積基本一致。
2、削坡工程:外觀符合設計要求。
3、掛網客土噴播:基本滿足設計要求,綠化效果較好。
4、平臺混凝土工程:符合設計要求。
5、邊坡穩定性監測工程:監測點埋設基本符合設計要求。
6、相關資料:提供驗收的資料較為齊全。
治理工程質量:總體良好。
經檢查,施工單位完成了設計及其變更工程量,質量良好,同意通過驗收。
當涂縣公安局聘請的安徽省地質礦產勘查局322地質隊估算,截止2024年2月28日,大青山公司在場館區域內共回填土方量18.23萬立方米,開挖土方量10.97萬立方米,凈回填土方量7.26萬立方米。偵查機關認為,除去大青山公司自身建設使用7.26萬立方米外,對外出售土石方貨款總額達1396萬余元(其中大青山公司獲得649萬元)。
實際上,上述事實認定模糊不清,設計方案是產生3.26萬方,現實究竟產生了多少?其中大青山公司自己又用了多少?按322地質隊估算出來的是“土方量”,并不是“石料”,那么估算的對象到底是土方還是石料?這些具體內容并沒有界定清楚。如果是土石方,開挖10.97萬方,凈回填7.26萬方,等于多出3.71萬方,大青山公司自用部分是無償的,超出部分已經繳納了資源費,顯然不能判定其中具有刑事違法性。
變更設計方案后,項目到底產生了多少土石方?大青山公司在治理利用中自用了多少?銷售了多少?去除已經支付資源費的3.26萬方外,多出部分土石方才屬于超量或超范圍的,而這種超量或超范圍是否屬于治理利用中不可避免的合理范疇?
從驗收結果看,整個治理區域面積為6.2公頃,也就是6.2萬平方米,在這么大的區域內進行削坡加固,同時還要與游樂項目的設計建設相配套,合理、必要的土石方量測量是多少,有沒有權威機構對此進行過測算?這些都是追究刑事責任必須查明的事實。但至今,并未見偵查機關對此作出權威鑒定和解釋,案件基本事實不清,根本達不到刑事違法的程度。
其四、大青山公司的行為不符合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當受到刑罰處罰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但本案中,大青山公司的行為根本就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非法采礦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單位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
而《礦產資源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加強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和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也就是說,非法采礦罪侵害的客體是環境資源保護。本案中,大青山公司除了銷售施工中產生的一些土石方并有所獲利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區域的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相反,項目工程結束后,五位專家出具的驗收意見一致認定治理工程質量總體良好。
正如當涂縣自規局徐曉慶局長所言:這次整治由縣政府主導,企業根據治理要求,實施綜合整治及旅游開發,實現了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統一。
此外,中央、省市新聞媒體多次對大青山公司生態治理項目進行過多次正面報道,其中還有國務院辦公廳的通報表揚。
地方官員該邀的功都已經邀盡,回過頭再來指責大青山公司未經審批變更設計方案、未經報批建設水下餐廳、水上樂園等景點,進而指控其“非法采礦”,屢次召開的黨政辦公會議,難道都是用來糊弄投資方的?
因此,這個由當涂縣政府主導的生態治理項目,在治理過程中不具有任何“社會危害性”,剩下的全是正面的社會評價,大青山公司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更不應當受到刑法追究。
關于本案,當涂縣公安局于近日已將其移送當涂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案將何去何從,目前尚無定論,但為該生態治理項目投入2億元的大青山公司股東,對當涂方面的做法百思不得其解。
根據國土部門測量,在大青山公司接手該廢棄礦坑前,國安礦業公司(大股東沐韜)已多挖了幾百萬方的石料,形成了一個垂直深度達37米的天坑,對生態環境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破壞。試問,國安礦業公司的行為是不是也應當受到處理?當涂公檢法該給國安礦業公司和沐韜定什么罪、量何種刑?!
大青山公司變廢為寶,將廢棄礦坑治理成“網紅”景點,解決了當地大量勞動就業問題,國家、省部級領導親臨現場察看時均對大青山公司的治理改造成果表示高度贊揚,國務院辦公廳還將此項目作為典型案例號召全國各地學習。結果當涂縣相關部門回過頭來指控大青山公司部分景觀“未經審批”、涉嫌“非法采礦”。
這樣一來,不就等于他們在明目張膽地欺上瞞下,拿著一個未經審批的項目大肆宣傳報道、屢屢向上級部門和領導邀功嗎?當涂如此營商環境,今后誰還敢前來投資?
針對這次遭遇,大青山公司董事長林修金已向馬鞍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進行反映求助,希望市領導能夠為其主持公道,維護外來投資商的合法權益,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投資2個億的生態治理項目,還看得上649萬元的石料款收入?顯然本案不符合邏輯。這究竟是招商引資、還是關門打狗?對此,我們將進一步關注!(來源:今日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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