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處理合同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北京市一法律師事務所 韓洪律師
合同糾紛案件中,在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無效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當事人返還其依合同所給付的金錢或物,人民法院多數會以這種債權債務違法不受法律保護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
上述情形下,人民法院在駁回一方當事人返還請求的同時,能否對另一方當事人收取的錢或物按違法所得進行收繳或沒收?
答案是:民法典實施之前可以,民法典實施之后不可以。
民法典沒有保留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沒收違法所得的民事制裁規定。民法典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中收繳違法所得已經沒有法律依據。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只能依據民事法律處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當事人通過違法合同行為所取得的利益,不能通過沒收違法所得措施處理。
但是,不對當事人的違法所得進行處理,特別是在合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無效的場合,如果不對一方當事人因違法行為所取得的非法利益進行處理的話,容易引起對方當事人的不滿,誤認為法院在保護違法行為。
那么,民法典實施之后,對于一方當事人基于違法合同行為收取的另一方當事人給付的錢或物,法院該如何處理?
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進行了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法且未經處理,可能導致一方或者雙方通過違法行為獲得不當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當事人的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線索移送刑事偵查機關;屬于刑事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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