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成員李煒
一、檢索背景
近幾個月以來,蘭迪深圳海關和財稅律師團隊接到多起海外奢侈品代購涉嫌走私的咨詢,咨詢對象主要包括海外留學生、國內的代購業務創業者。涉嫌走私的方式有包稅清關、人肉帶貨、低報價格等等。通過簡單咨詢,部分當事人僅對涉案行為的違法性有模糊認識,但往往并未意識到背后的刑事風險。比如,海外代購行為造成的稅收損失不是“補稅”就能了事,在部分情形下,當事人可能會面臨刑事立案,甚至失去自由。
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自然人偷逃應繳稅額達到人民幣十萬元(單位為人民幣二十萬元),即滿足刑事立案標準,且不存在補繳稅款免予刑事處罰之說。為說明海外奢侈品代購潛藏的法律風險,蘭迪深圳海關律師團隊以公開的海外代購走私刑事判例為基礎,分析海外代購走私刑事案件的特點和海外代購的走私形式,供大眾參考。
二、檢索路徑情況
本報告判例檢索自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通過“高級檢索”功能,共檢索出9篇與海外代購相關的刑事案件。
具體檢索條件如下:
案由:走私罪
包含關鍵詞:代購
檢索時間:2024-11-28
檢索年份:近3年
審理程序:一審,二審,再審
需要說明的是,本報告所稱“海外代購”主要是指利用信息差或地理位置優勢,自境外采購名牌包包、手表等高檔消費品成品,未經過加工,直接在境內轉售以賺取商品差價,其多為個人行為,極少部分為單位行為。本篇檢索的判例均為自然人走私犯罪。
三、案件概要與簡要分析
以上是檢索到的9篇與海外代購相關的走私刑事判例,該9篇走私刑事判例均為一審,其中8篇判例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1篇判例為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該9篇判例中,涉案偷逃稅款最低金額為人民幣13.5萬元,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判決出自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最高金額為人民幣102萬元,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判決出自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是海外代購走私刑事判例偷逃稅款、刑期、罰金對比圖。
海外代購走私刑事判例偷逃稅款、刑期、罰金對比圖
從以上對比圖可以看出,涉嫌走私犯罪被起訴,對于大多數當事人和家屬比較關心的是否可以緩刑的問題,對此,實踐中并沒有統一、絕對的標準,適用緩刑與否也并非只與偷逃稅款相關,倘若涉及共同犯罪,還需考察當事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案件的具體情節,因此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其次,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自然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稅款金額達到10萬元,即可刑事立案。對于奢侈品而言,其價值高昂,偷逃稅款極易達到10萬元,以高檔手表為例,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公告2024年第11號所公布的《進境物品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綜合稅率表》,其綜合稅率為50%。即,一塊價值20萬元人民幣的手表,進境應繳稅為10萬元。
四、海外代購走私行為模式分析
(一)水客走私入境
從本篇報告檢索的判例來看,海外奢侈品代購走私犯罪案件,其走私行為模式多表現為水客走私入境。水客通過入境口岸無申報通道,以藏匿、偽裝等方式攜帶走私貨物、物品入境,以達到偷逃應繳稅款的目的。其中又以從澳門走私入境居多,奢侈品代購將商品寄至澳門,再由水客自澳門走私入境,判例1、3、4、5、7均為此種行為模式。
水客走私流程圖
根據《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監管的方式包括在經由實施“紅綠通道”驗放制度的海關進出境,應按照海關公布的選擇“紅綠通道”的規定,選擇通道,辦理行李物品進境或出境手續。“水客”以收取通關帶貨費用為目的,通常以藏匿、夾藏、偽裝等方式,將本應申報納稅的商品通過“無申報通道”攜帶入境,構成走私行為。
(二)個人郵遞物品走私入境
判例6展現了通過低報價格、偽報品名、偽報貿易方式等方式,利用個人郵遞物品渠道將國際郵包走私入境。該種方式表現為將國際郵包直接從境外寄往境內,不通過香港、澳門等進行中轉。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征收進口稅,但應征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征。同時,根據2024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6號,個人寄自境外的進境物品,每次限值為2000元人民幣。個人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往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即,個人郵遞進境物品,不僅每次郵遞有價值限額,同時應征進口稅超過人民幣50元的,還應當依法繳納進口稅。低報價格不僅可以使國際郵包價值不超限,還可以利用50元(含50元)以下的免征稅額,逃避繳納進口稅。
然而,以個人郵遞物品渠道進境,如何界定申報責任人?根據《海關法》第四十七條,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需要明確的是,本條所指的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包括進出境行李物品的攜運人(經海關同意接受他人委托攜運物品者除外)、進境郵遞物品的境外寄件人和境內收件人、出境郵遞物品的境內寄件人和其他物品的所有人。需要注意,海關法中物品的所有人的概念并不應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關系中物的所有權人。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關于財產所有權的界定為“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分配的權利”。而海關法通常被認為應當屬于行政法范疇,不能簡單地以民法的概念來理解海關法的一些概念。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64號,郵政企業負責采集郵件面單電子數據并向海關信息系統傳輸,面單信息包括收寄件人名稱,收寄國家(地區)及具體地址,內件品名、數量、重量、價格(含幣種)等。進境郵件以寄件人在郵件面單填寫信息為申報內容,境內收件人可以補充郵件的有關申報內容,并對補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以此來看,對于進境郵遞物品,境外寄件人和境內收件人均是申報責任人,境外寄件人對郵政面單填寫信息負責,境內收件人對補充郵件的有關申報內容和補充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然而,在實際的案例和目前的司法實踐中,這一問題顯得錯綜復雜,導致出現多種不同的觀點,比如在海外代購涉走私案件中,有的認為申報責任人是國內買家,有的認為是代購人員,還有認為是國際轉運平臺。作為專業的走私刑事辯護律師,應認真研習海關法律規定,根據具體案件事實展開辯護,以達到良好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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