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47期】
“法官,感謝您辛勤的付出,替我們農民工伸張正義,拿回了拖欠我們十三年的工資。”2024年12月26日,二十位農民工的代表伍某某汝城法院向承辦法官贈送錦旗。
案情簡介
2009年張某、袁某等二十名農民工通過勞務承包,在汝郴高速公路某大橋負責施工,工程完工后,衡東某工程公司未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經郴州中院調解,該工程公司承諾會按期付款,郴州中院依法作出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生效后,被執行人衡東某工程公司未主動履行調解義務,2011年張某等二十人向汝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
執行過程中,經調查,未查詢到衡東某工程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財產線索,案件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因該系列案件系民生案件,2022年該系列案恢復執行,承辦法官在接手案件后,對全案調查資料進行了深入分析,并提起線上查控,根據線上、線下調取的線索,引導申請執行人提起追加股東程序,但由于衡東某工程公司在十余年的時間內,多次變更股東,導致未能追加成功,案件再次停滯。為此,承辦法官先后3次帶隊趕赴衡東核查被執行人該工程公司的財產線索,功夫不負有心人,經過深入細致的調查,查明時任法人代表黃某代表公司與某電務公司簽訂了施工合同,并結算工程款160余萬元,工程款到賬的次日,即將工程款轉入黃某個人賬戶,承辦法官立即將情況上報,并將該案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偵辦;黃某迫于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法律威懾,主動與承辦法官聯系,并與二十名農民工達成和解,將勞務工資22萬元全部轉入法院賬戶,至此,拖欠長達十三年的農民工工資系列案得以圓滿執結。
上述案件中,黃某作為公司法人代表,在明知公司涉及執行案件尚未了結的情況下,隱瞞公司收入,將公司收入轉入個人賬戶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被執行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后,應按時到庭如實申報財產,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又將財產轉移、隱匿、變賣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供 稿」吳易洋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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