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已經解除,但對方卻多次實施騷擾、暴力威脅等行為,這種情況能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嗎?讓我們一起走進今日的拍案說法。
案情簡介
鄒某、代某于2018年10月相識戀愛,2019年7月開始同居生活,于2020年4月生育長女,2023年5月生育次女。后鄒某、代某因感情不和,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并經調解協商,二人針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解除同居關系后,代某多次到鄒某住所無理取鬧,實施威脅、恐嚇、跟蹤、傷害鄒某等行為。鄒某多次報警,但代某一直未停止干擾鄒某的正常生活,鄒某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鄒某、代某解除同居關系后,代某到鄒某的住所及租房居住地對鄒某實施騷擾等行為,使鄒某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鄒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一、禁止被申請人代某對鄒某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代某騷擾、跟蹤、接觸鄒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禁止被申請人代某到鄒某住所滯留。
法官說法
本案中,鄒某、代某并非家庭成員關系,但國家對遭受暴力的婦女的保護,不因是否具有婚姻關系,是否尚處于同居關系等加以劃分和有所限制。法院結合鄒某的實際情況,依法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及時保護了受害者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有助于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
法官寄語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在家庭暴力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設立的“法律保護傘”,為的是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家庭暴力行為雖然發生在一“家”之內,但家暴不是家務事,它不僅侵害受害人個人合法權益,影響整個家庭和諧,也對社會安全穩定、樹立文明新風產生重大不良影響,必須堅決予以否定和制止。
因家庭糾紛和家庭暴力隱蔽、復雜,很多受害者證據意識淡薄,在遭遇家暴時不注意保存證據,導致家暴事實難以查明。因此,建議遭遇家庭暴力時,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或向所在單位、居(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組織反映、求助,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用法律為自己“撐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七條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條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文稿|黃思靜
編輯|廖 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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